医源性因素参与的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评析
2015-02-13
医学与法学 2015年3期
医源性因素参与的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评析
白忠亮王志兵
摘要:“医源性因素”指在预防或诊治疾病过程中,因医护人员对患者所采取的治疗措施而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因素。医源性因素对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存在较大的影响。文章对5例具有代表性的存在医源性因素参与的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进行评析、讨论,提出应综合考量医源性因素对损伤鉴定的影响,才能作出公正、有信服力的检验鉴定。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医源性因素;损伤
人体在受到伤害后,特别是一些开放性损伤,通常要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待伤情稳定后才到法医部门进行伤情鉴定。医务工作者对这些伤者进行治疗时,如果改变特别是加重了原有损伤形态,可能影响其原有损伤程度结果的评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原则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综合鉴定。其明确规定了损伤程度鉴定所包括的内容,而医务工作者所造成的医源性损伤并未包括其中。为了坚持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体现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有必要将参与其中的医疗因素加以甄别,区分归类,各咎其责。
一、实际损伤程度鉴定案例
案例一:某男,17岁,右中指被咬伤,甲床远1/2缺损,指骨端外露,行清创、右中指尺侧动脉皮瓣修复术,取右前臂内侧中厚皮片打包植皮,前臂创面直接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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