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枉法裁判的良方
2015-02-13
医学与法学 2015年3期
治理枉法裁判的良方
徐静村
摘要:法官应依法公平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或纠纷,绝对避免司法的随意性,更不能为某人或自己的某种利益歪曲事实或曲解法律而作出有违公正的裁判。应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同时,健全各类司法人员的责任制度,实现司法公正,以防止枉法裁判。
关键词:枉法裁判;审判中心主义;责任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作《决定》)中,有两句话特别精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两句话,值得所有法官牢记在心,也值得每个法院挂在墙上,时常提醒法官公正司法,别犯枉法裁判的错误。
枉法裁判是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枉者”,弯曲也、违背也;“枉法”,即是歪曲法律或者违背法律;“枉法裁判”,专指法官违法错判的司法行为。
古云:“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引自《韩非子·有度》)。是谓法之尊严与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公平,不仅是法的特征,也是执法的要求。
现代将司法比作“天秤”,我国法官的肩上所“扛”的徽章也是天秤,可见法官的天职就是要依法公平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或纠纷,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司法活动,把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遗余力地织入社会生活和每个公民的心里,以实现法治理念下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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