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控辩关系
2015-02-12阮传胜
检察风云 2015年3期
阮传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其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及完善人权保障司法制度都与刑事司法改革密不可分。刑事司法改革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三个公权力机关的权力配置,敏感度高、难度大,直接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关乎所有社会成员的最核心权利,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而也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之重要标志。现代化的刑事法治发端于近代启蒙运动,以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为基石,其要求对国家刑事司法权加以有效配置、实施并严格限制。
通常意义而言,现代化的刑事法治包含以下目标:一是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并重。一般意义上说,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就是在保护社会;同时,刑事法治中的保护社会也意味着对犯罪实施有效控制。强调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并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当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二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为基本内容。司法不是一种恣意的活动,而是一种规范性活动。这里的规范性不仅指实体的规范性,也指程序规范性。程序的规范性虽然是为实体的规范性服务的,但又具有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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