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遏制政策性腐败
2015-02-12
检察风云 2015年3期
所谓政策性腐败,是指在制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过程中,借政策之名假公济私,将政策异化成谋利平台的腐败行为或腐败现象。
多名专家指出,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违规性、违法性腐败的操作空间缩减,而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已经渗透于多个领域,尤其是“热门”领域。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包含“制定层面的腐败”和“执行层面的腐败”。
“制定层面的政策性腐败”,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商务部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的“立法式腐败”。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商务部条法司工作到落马,郭京毅几乎参与了商务部近20年来全部外资审批政策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他利用法律政策中的模糊地带,把制定政策和解释法规的职能转化为权力寻租,向企业个人输送利益。郭京毅案还牵出了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原副局长刘伟、国家外管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和综合司原司长邹林等人。
与制定层面相比,更大面积的政策性腐败体现在执行环节。“程序上非常合法、合理,表面上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任何界限,但实质上是借助资源的分配和权力的执行来谋取私利。”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具有天然的“谋利便利性”。
专家认为,政策性腐败具有三大特征。
特征一:具有依附性。政策性腐败以特定的政策为依附,腐败根源来自于政策的授权,既依靠于权力,更依附于政策。“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时,国家在规划和政策层面对发展高铁给予了极大支持,投资上万亿的高铁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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