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5-02-12汪宇龙
青年与社会 2014年36期
关键词:监督
【摘 要】文章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为背景,探讨其意义和不足,并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研读,结合相关知名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认识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着诸如实施方面的和其本身存在的缺陷。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完善性意见,主要是从行政程序和监督两个方面,以期保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民权益;监督;行政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应予公开的信息的范围的严格限制
条例拒绝规定“ 信息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 这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理所应当具有的原则,如果不规定这样的原则,政府就可以利用所有的模糊性语言拒绝公开公众所希望看到的信息,那些公众有权利获得的信息。对保密机关确认为国家秘密的确认行为,也根本没有任何的司法审查的途径。这其中的逻辑后果就是,某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完全系之于国家保密机关的主观判断,而公众处在完全弱势地位。政府信息公开还必须服从《保密法 》 以外的所谓其他保密规范的节制。
(二)对申请获得政府信息所设置的高门槛
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我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价值追求在于强化民主政治,因此应该尽可能地将政府信息公之于大众,对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资格限制也应该尽可能放宽,即除了涉及到为隐私权法的特别范围外,所有的民众都有权利申请获得政府信息,另外通过申请方式获得政府信息的途径应该尽可能简捷,如果涉及到收费,费用也应该尽可能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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