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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境主义的挑战与德性品质的稳定性
——从描述性理论与规范性理论的视角

2015-02-12韩燕丽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描述性德性伦理学

韩燕丽

20世纪以来,道德心理学家试图通过设置一些典型的心理实验,来证成或反驳德性伦理学的心理实在性以及德性品质的稳定性。他们通过设定不同的情境,观察行为者的行为,分析具体情境下的数据结果,对行为者的道德心理状况进行分析。在他们看来,心理实验的各种数据结果是行为者心理状态的真实呈现。对心理状态表征的证成,就是对心理状态实在性证成的证成。这种心理状态的实在性成为衡量德性品质稳定性的关键因素,所以,对心理状态实在性的结果,可以间接地证明德性品质的稳定性*需要澄清的德性品质的稳定性并不等同于德性品质的实在性。德性品质的稳定性主要是指,行为者的德性品质在不同的情境中皆都可呈现出某种行为倾向,据此,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德性品质的实在性一方面可以理解为某一种德性品质的真实存在;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不同德性观点的细微变化是从不同角度或方面对同一实在的理解。本文之所以忽略这种差异,是因为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重叠,区别对待二者亦不是本文目的所在。。

这里的基本思路是,任何道德命题都应该包含经验(empirical)证据的维度,实验结果是经验证据的一种。如果道德命题是一种真命题,自然要经受住经验研究的考验。

采取经验方法(empirical approaches)研究人类功能,首要问题是这些经验结果在何种意义上可以影响道德理论的可行性。同时,类属于道德心理学的情境主义*其代表人物是John Doris.Gilbert Harman,国内很多文章也触及这一问题,如李楠:《先天德性论如何应对情境主义的挑战》,《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2期,第136-141页。(Situationism)宣称,德性伦理学所倚佐的稳固品性不具有一致性,这使德性伦理学的合法性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 学界已有讨论与理论自主性

情境主义者认为情境对于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所指的品格*值得注意的是,德性伦理学中的德性品质与心理学研究中的稳定品格,以及人格皆不是一种表达方式。统一期间,对于德性伦理学的中的Character译为品质,当代心理学中的Traits被译为品格,Personality译作人格。,即广义品格(global traits)只在很小范围内,以很小数量的形式存在。真正存在的是局部品格(local traits),它们对行为产生不了大的影响。而广义品格是我们衡量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是否具有稳固品格的关键所在。情境主义者宣称细小的情境差异就可引起显著的行为差异,行为者的行为更多地取决于外部情境,而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稳定品性。

情境主义观点蕴含的另外逻辑是,经验研究并未证明人类认知过程的一致性。依照情境主义的观点,无意识的认知过程最容易受到情境的影响。这种无意识的认知与反思性理性(reflective reason)相违背*对于这一问题,很多学者涉及。参见Maria Merritt, “Virtue Ethics and Situationist Personality Psychology”,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3, No 4, 2000,pp.365-383.Nancy Snow,Virtue as Socical Intelligence: An Empirically Grounded Theory.New York:Routledge.2010, pp.17-38.。这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的行为者总是能够遵循深思熟虑的理性(deliberate rationality)给出行动的观点不相符。

综上,情境主义认为,道德心理学中人格(personality)太过于碎片化以及分裂,不足以支撑起传统哲学中的品质(character)概念。德性伦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情境主义给出反驳。大体而言,分为以下三类。

最激进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对德性的评价应该集中于行动本身以及行为者的动机,而不应该集中于品性。如果仅仅集中于讨论稳固的品性,那么行为者呈现行动时的动机,以及那些在不稳定的品格下呈现出来的行为,如何对其评价将会成为一个难题*Thomas Hurka , “Virtuous Acts, Virtuous Dispositions”?Analysis,Vol.66, Issue 289, 2006, pp.69-76.。

温和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德性与现代经验科学、心理学研究的品格并不是一种。因为亚里士多德时代德性的正确应用,需要一系列综合的、外在的条件以及实践智慧。如果没有这一系列的条件,德性根本称不上真正的德性。如果像社会心理学家一样去剖析德性,那么必须明确我们在什么意义上讨论德性,有没有对这种德性赋予过多的价值。之所以产生那么多无休止的争论,根本原因在于摆错了研究者评价德性的位置,以及在不同的坐标中争论实际并不相似的概念*比如,有学者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是一种关乎理性思考的,整体的,包含对这个世界的欲求和信念,以及人的最终生活目的和价值的整合体。RachanaKamtekar,“Situationism and Virtue Ethics on the Content of Our Character”, Ethics, 2004, pp.458-491.。

而目前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是一种折中态度。德性伦理学可以承认,德性并不像亚里士多德所指称的德性那样具有稳固性,也可以承认德性在某些时候具有碎片化。这样的德性,并不足以在任何情境下,支撑人们呈现出与德性一致的稳定行动。这并不足以说明现代心理学研究可以削弱伦理学的根基。相反地,德性伦理学亦可以声称,德性就是一种习惯,是一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养成的稳定个人倾向(dispositions)。毫无疑问,这种(好)习惯和个人倾向,可以让我们表现出人类性格中更好地一面。甚至,这些习惯和倾向可以包含人类对不同情境变化的感知。比如,人类可以依赖别人来帮助自己,抑或通过改变环境来提高自己。

温和德性伦理学家与折中德性论理学家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现代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德性与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德性为同一种德性。他们的预设是,两者所讨论的是否为同一种德性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倘若不是同一种德性,那所有相关论证就完全无效了。但是,这种预设是一种不充分预设,即便指出两种理论讨论的德性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现代道德心理学的最新研究依旧可以对德性品质的稳定性给出心理学层面的证成。换言之,这一预设忽略了现代道德心理学与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有着不同任务,他们二者对德性的说明是不同层面的说明。

本文认为,讨论经验研究(情境主义也类属于经验研究)对德性品质稳定性的挑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德性伦理学。德性伦理学与情境主义的各种争论,皆可通过梳理人类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德性伦理学而得到化解。

如内格尔所说过,如果把伦理学仅仅理解为伴随着情感反应的、某种类型的行为模式或者习惯化过程,那么经验科学研究对于解释伦理行为将会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如果对伦理理论的探寻主要通过理性方法,并且对道德判断以及各种批评有着自己内在标准,那么这种试图从外部,即生物学的方法来探寻伦理学的方式将会是无效的。*T.Nagel, “Ethics as an Autonomous Theoretical Subject”,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p.196.

据此,内格尔认为,伦理学理论是一门具有理论自主性(theoretical autonomy)的学科。对于道德行为,最好通过哲学理性反思来进行解释,而不应该去寻求生物学(或者其他经验科学)的支撑。作为生物体的我们,不断用自己的反思和批判能力,对不同的情境给出态度以及回应,进一步产生自己的行事规则,给出道德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理性反思能力是形成道德理论的关键。而这种理性反思能力的承载体——生物基础并不是那么重要。伦理学中生物学的研究,是作为生物学学科发展的附属品而存在的。对人的行为给出物理或者生物的解释是不充分的,也是错误的*T.Nagel, “Ethics as an Autonomous Theoretical Subject”,p.196。

内格尔的“理论自主性”更多地试图从自然主义的角度,对伦理学给出界定和阐释。他意识到了理性在人类产生认知过程、给出德性行为时的重要作用。在他看来,伦理学应该具有独立解决伦理问题的理论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是伦理学为伦理学的根本所在。

一些学者并不完全认同内格尔提出的这种“理论自主性”。诚然,如他所讲,伦理学更多的是一种理性能力的运用。这种能力是对行为者,天生的,或条件性的,或前反思性的动机和行为模式的反应。正是基于这种能力,人类可以对任何情境给出回应,创造出新的行为模式*T.Nagel, “Ethics as an Autonomous Theoretical Subject”,p.203。但是这种能力背后的生物学支撑也很重要。包括生物学研究在内的各种经验实证研究,是现代科学方法用自己的方式对当代伦理学一种阐释。当代伦理学有义务对经验实证研究方法给出自己的回应。不管实证研究如何发展,伦理学生活的本质却未改变。具体到德性伦理学,人类对德性伦理学给出一种生物学基础的解释,并不会因此损害伦理学的独立性,而是在另外的维度——经验实证研究的维度——对德性伦理学品质的稳定性给出一种说明。

亦如内格尔所言,“伦理学在行为和理论两个纬度上共同存在”。*T.Nagel, “Ethics as an Autonomous Theoretical Subject”,p.203伦理学本身就是一门涉及实践科学的理论。这就要求伦理学不仅对什么是好的行为给出解释,同时也要如何给出好的行为给出解释。经验实证研究对德性伦理学的解释,是从描述性角度——“是什么”的角度给出的一种回应。而内格尔所谓的“理论自主性”主要侧重于伦理学的规范性诉求,“应该怎么做”的角度,如何运用理性的角度给出的回应。

据此,从描述性理论(descriptive theory)与规范性理论(normative theory)的角度对德性伦理学给予划分,指出描述性理论与规范性理论有着不同的诉求。本文认为所有的实验道德心理学家都是在描述性意义上,对德性品质的稳定性给出阐释。

具体来讲,从描述性角度阐释德性伦理学,存在两个层次的问题。一种是,对于人类的心理状态,什么样的经验命题确实支持道德理论命题。另一种是,经验研究如何可以更好地支撑道德命题。

本文主要侧重于后一种描述,这种描述仅仅是对经验事物的现象给出描述,不涉及任何“应该”的成分,仅仅是“事实(是)”研究。这一研究只是对德性品质运用心理学方法,以经验实证数据的方式给出呈现。而从规范性角度来解释德性伦理学是指,人们对德性具有更多自动激发行动的期望,希望德性伦理学可以帮助我们给出更好的决策建议。对于德性伦理学中的稳定品质,不仅仅描述是否存在以及以何种方式存在。需要对如何获得稳定的德性品质,如何运用德性品质,指导日常的实践生活这些问题进行回答*很多学者注意到了把德性伦理学从描述性与规范性两个角度进行讨论的必要。比如John M.Doris, “Persons, Situations, and Virtue Ethics”,Vol.32, Issues.4, 1998, pp.504-530.。

二、两种类型的反驳——描述性与规范性的不同诉求

描述性德性伦理学的主要思路是,利用现代道德心理学的种种数据,对德性品质进行经验层面的考察。这一方法蕴含的预设是,德性品质等同于或大部分是涉及经验研究的品质。规范性德性伦理学的思路是,德性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具有特殊含义,这一品质不仅需要在描述意义上得到证成,其自身亦蕴含着规范性含义。这种观点蕴含的预设是,德性品质的稳定性在两个维度:描述与规范意义上皆可以得到证成。

简言之,他们的分歧在于,一种伦理理论的描述不充分性与规范不充分性是否可互相证成。以下详述之。

不管对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品质与心理学意义上的品格的关系持何种态度,不可否认的是,行为者的行为表现永远都是与品质或品格相关的。但是如何看待品格对行为的预测性,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品格与行为的关系。

支持情境主义的心理学家认为,品格与行为之间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反而是外部情境决定了行为者的行为。他们根据在于一系列广为熟知的心理学实验,如1毛钱效应实验、撒玛利亚人实验、斯坦福监狱实验。在这些实验数据中,人的行为很大程度取决于行为者所处的情境。

但心理学并实验并不必然支持情境主义。有些心理学家整合群体、个体的品格变化特征,整合看似矛盾的心理测试结果,把品格特征处理为一种密度分布,而不是情境主义指称的单一的值。进而得出结论,每个人的品格时时刻刻在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中又存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动态存在。每个人的品格特征均有所不同。

按照这种逻辑,心理学证成了品格的稳定性,与德性伦理学定义德性品质的稳定性有所不同。每个人的心理状态一直在变,但心理特征是稳定的。心理学家在描述意义上整合的的实验结果,可以说明是否存在稳定的德性品质。这种实证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值得不错的尝试。

心理学家把实验证据(experimental evidence)还原为哲学命题,这些实验数据作为经验证据(empirical evidence)而呈现。但是经验证据仅仅是后天证据(posteriori evidence)的一种。即是说,实验证据、经验证据以及后天证据三者是递进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形成道德知识或哲学命题时,我们后天证据并不足以支撑哲学命题的存在。

综上,从描述性角度对德性伦理学的说明是一种折中意义上的说明。

描述性德性伦理学的不充分性,更多地源于道德直觉。即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在任何情境下都无条件地具有德性,呈现出德性行为,尤其是在面临道德困境之时*显然,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德性统一论的角度给出分析。但本文暂且忽略这种可行性。。但越是面临这种道德的两难选择,就越需要德性品质,希望德性品质可以在那个情境中恰当地发挥作用。那对德性的这种规范性的诉求,其实是来自对德性拥有自行激发效能的期许。期望它可以在任何条件下毫无疑问地促发行动,这就使德性品质成为一种蕴含过多道德要求的品质。显然,这不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真实生存状态。现实与期望的落差,加剧了人们对德性品质的期许*这里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是,认为在某一情境中,呈现出德性行为就是好的,未呈现德性的行为就是不好的。这是在后果论意义上对德性行为进行批评。很多时候,有些行为合乎德性,但行为者并不具有好的动机。这里暂且忽略这种“合乎德性”与“出于德性”的区别。。

莫瑞特(Maria Merrit)据此把德性的结构表述为,“在成熟和正常的情况下,德性是完全独立于行为者的一种外在因素,尤其是特殊的社会关系和设置(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settings)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具有动机的自行激发的效能(self-motivational efficiency)。”*Maria Merritt, “Virtue Ethics and Situationist Personality Psychology”,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Vol.3, No 4, 2000, p.365.她认为情境主义者正是基于此,对德性伦理学进行诘难。

这一论证引发的问题是,到底应该怎样评价德性的这种动机自行激发效能。如果说德性具有动机自行激发效能是一种苛求,那么放弃这种苛求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德性之所以是一种令人向往的品质,之所以成为今天讨论的内容,正是因为德性品质依旧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中促进人产生行动这一特性。要放弃的这种苛刻性要求,也是德性的魅力所在。

但是如果把德性处理为一种动机性的自足美德(motivationally self-sufficient virtue),本身就蕴含了很多问题。如果德性可以自足,或者说德性具有自行激发效能,那为什么它没有被很好地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呢?这种自足性的说法,是不是在另外的层面上承认了德性的不自足,或者不可自行激发效能呢。

一种显而易见的解决方式是,设置道德榜样,向道德榜样学习。比如,中国每年3月5日设立“雷锋日”。举办大量介绍雷锋同志光辉事迹的活动,号召人们向雷锋同志学习,宣扬提倡雷锋精神所包含的德性品质。这正是基于现实生活中雷锋精神的匮乏。

另外一个问题是,诉诸榜样的力量真的可行么?那么不是道德榜样本人,又怎会知道他如何行动?也说明正是因为德性不能够时时激发行为者的行动,所以才需要诉诸外部的道德榜样。

同时,当人类在诸于道德榜样时,需要考虑道德榜样在那个情境会如何行动。但是,行为者本身的价值观或证成的理由,并不总是能与道德榜样的价值观或证成理由一致。当人类在模仿道德榜样时,岂不是在要求人类从他人的价值观出发给出判断。尤其是当自己的价值判断与道德榜样的价值判断发生分歧时,以道德榜样的证成理由为自己的行动理由,这一做法本身就有问题。德性伦理学所倡导的好生活,最根本的要求应该是,行为者的目标与动机相一致。如果人类不被自己的价值观驱使给出行动,岂不是自己的行为动机与行动目标的分裂。这与斯托克·迈克尔(Michael Stocker)在《现代伦理理论的分裂症》中所阐述的,动机与行动理由相分离的现代道德哲学分裂症有着相似之处*很多学者意识到这点,如John M.Doris,“Persons, Situations, and Virtue Ethics”,No?s,Vol.32, Issue 4, 1998, pp.504-530.Maria Merritt, “Virtue Ethics and Situationist Personality Psycholog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3, Issue4, 2000, p.365.。

如果这种苛刻的德性状态并不是问题所在,那么必然要质疑德性价值的来源。当德性伦理学在强调德性的稳定性,以及德性有助于人们实现兴旺发达人生的时候,总是从行为者自身的角度考虑德性的价值,即德性行为者拥有稳固品质,最大受益者是行为者本身。但是现代社会与古希腊社会的社会环境有着很大不同。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使行为者给出德性行为时,必须把别人对这一行为的认同考察在内。很多时候,社会中他人对德性行为的认同或者评价,成为德性行为者给出行为的主要考虑因素。这也是为什么莫瑞特把德性放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以及装置中的原因——真正的德性行为必定会得到他人的认同,也需要得到他人的认同。

不管是描述性的不充分,还是规范性的不充分,都是对德性的范围、德性的作用条件以及德性在德性伦理学中的角色给出不同层次的评述。只有明确我们追问问题的层次与目的,才能回答在什么意义上德性伦理学的德性具有稳定性,心理状态具有实在性。下面,笔者将以描述性德性伦理学为例,证成这一命题。

三、折中描述意义上的回应

描述意义上的德性伦理学想要证成自己的德性主张,一方面是指出规范意义上德性伦理学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对描述意义上的德性伦理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给出说明。如上所述,我们已经陈述了规范意义上德性伦理学面临何种挑战。但这并不能完全意味着,把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当作一种描述理论来进行检验,真的就不存在问题。描述性理论必须用自己的方法对这一问题给出证成。

当一些心理学利用外部情境实验,证明德性伦理学的德性不具有稳定性,或者德性是一种局部品格(local traits)时,另外的心理学家则运用最新的研究数据试图表明,心理意义上的人格或品格(personality or traits)完全可以支撑起稳固的品质。

心理学家认为人格或品格(personality or traits)是一种行为者的个体差异特征。心理学家奥利弗约翰(Oliver John)认为五种人格品质最为突出,他们分别是外向性(Extraversion),随和性(Agreeableness),尽责性(Conscientiousness),神经质(Neuroticisim)和开放性(Openness)。这五种人格品质(大五人格)也被简称为“人格的海洋”(OCEAN),成为整个人格品质系统正常运作的基础。这种心理广义品格(broad traits)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遗传学基础,心理学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五大特征*De Young CG, “Toward a Theory of the Big Five”, Psychological Inquiry , Vol.21, 2010, pp.26-33.。

反对情境主义的心理学家认为,情境主义的实验数据以及实验结论都产生于错误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都是整合大部分研究结果,对实验数据取平均值。即是说,情境主义倚佐的实验数据都是在整体效应(main effects)的基础上获得,实验数据失去了具体差异性。同样的数据平均值,既可以在波动很小、差异很小的范围内动态分布,也可以在波动很大的范围内动态分布。总之,整体效应这一方法抹杀了行为个体的差异性,夸大了数据综合之后的平均值。在这一方法下进行的数据统计,都不能真实地反映行为者品格与行为的关系。

但是,人格对于行为具有预测性这一实质没有发生变化。尽管人们的人格(personalities)每时每刻都具有差异性,但是从整体来看,每个行为者的品格都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但是这种稳定性,并不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意义上的稳定性——行为者在任何情境中都可以给出相似的德性行为,或者德性统一论意义上德性稳定性。这种统一性是指,人们具有不同的擅长品格(central points),从长远来看,这种擅长品格具有稳定性*很多心理学家持这种观点,如S.Epstin , “The Stability of Behavior: I.On PrecedictingMost of People Much of the Time”,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37, 1979, pp.1097-1126.William Flesson , “Toward a Structure- and Process-IntegaratedView of Personality: Traits as Density Distributions of State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80, 2001, pp.1011-1027.。综上,所有心理学一致认为:(1)存在广义品格,且这种品格具有稳定性。(2)尽管行为不一致,但是品格深层存在一致性。品格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可以以动态数据的形式呈现出来。

总之,每个行为个体都具有品质的稳定性以及差异性,不同的行为者的擅长品质或者核心品质不同。这种呈现是一种稳定的偏向于个体差异性的存在。这种对稳定性的说明,对于德性伦理学来说,是一种折衷意义上的说明。

四、反思与回应

至此,现代道德心理学从描述意义上对德性状态给出描述时,给出了一种经验式的折衷说明。心理学对德性的分析,仅从描述性的心理事实的角度给出了说明。这种说明要解决的问题是,品格是什么,以及这些品格是否是变化的、不稳定的。所有的心理学数据都旨在回答类似问题。这种说明的意义在于用现代最新的科学研究,证成前现代伦理学所推崇的哲学命题。但是现代心理学的出发点是实验科学研究,是一种描述性的数据呈现。“心理学并不研究如何做是道德的,但是会研究道德行为。心理学并不研究社会福祉,但是研究其特定的某些方面或部分。”*Valerie Tiberius,Moral Psychology,“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NewYork: Routledge Publishing, 2014, p.178.

而德性伦理学对德性的分析,更多的是一种规范性分析。它预设了德性是习惯化的过程,德性品质具有稳定性。它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应该如何培养德性,应该如何应用德性。

德性伦理学是一种伦理命题,这种伦理命题不仅仅来自于经验,更包含了经验之外的规范性诉求。伦理学的任务不仅仅是描述人们的经验命题、呈现行为者的心理状态,更多的是改变人的生活,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教化。

总之,它们二者有着不同的任务与目标,描述性研究与规范性诉求二者在不同的层次对德性状态给出说明,对德性认知过程给出说明。规范性理论与描述性理论二者有各自适用的范围,它们对各自范围内的问题给出解释。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优先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道德本身即包含经验实践,又存在规范性诉求。于是,人们用描述性问题质疑、挑战规范性问题,导致出现各种纠缠不清的争论。

折衷式描述意义上的回应亦会带来一些疑问。比如,如果现代道德心理学和德性伦理学有着不同的任务,它们对德性的解释给出了不同程度的说明,那么这种说明的意义何在。

对德性伦理学做出描述性与规范性区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德性伦理学在当代社会面临各种挑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具有争论性的问题给出梳理,试图明了德性伦理学内部各种概念的界限与作用。这种分析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出一种弱意义的证成,而是为了澄清各种问题在何种维度上可以给出何种证成,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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