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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内在价值的实现逻辑

2015-02-12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客体道德

金 颜

道德的内在价值性在于通过其独特的逻辑性完成道德的至善追求,这一逻辑只有渗透于由道德意识、道德活动和道德关系构成的道德体系中,才能使道德这一人类意识特有的模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体现其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因此,厘清道德内在的价值逻辑,探寻道德价值实现的内在路径是道德实践的逻辑前提。

一、道德内在的价值逻辑

道德就其作用而言,首先“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这也即是说,道德具有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但道德不仅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即不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和手段价值;同时,道德又是人与社会的‘度量衡’,即道德具有目的价值、内在价值”*李德顺,孙伟平:《道德价值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60页。。因此,道德的作用,一方面在于“调节”,另一方面在于“衡量”。由于作用的意义不同,道德价值可区分为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更多地倾向精神价值,趋向于道德理想前景,成为人类普遍共同的理想追求。因此,道德内在价值应是道德价值的内在逻辑和内在规定性的实质。

道德的意义在于善,其价值在于善的追求,而这种追求却非缘于自身的“快乐”“幸福”,而是出自义务,义务则是“从遵循法则而行的行动必然性”*康德《康德说道德与人性》,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3年,第5页。。更重要的是,遵循的法则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非外在理性的强加。

由此可见,道德内在价值唯有如此逻辑,才能得以实现。

第一,是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道德价值实现的前提是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行为时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正如黑格尔所强调的:“自由是精神的本质,更确切地说是精神的现实本身。”*黑格尔:《精神哲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310页。马克思对此进一步说明:“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全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会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论集》,上海:三联书店,1982年,第185页。也就是说,道德行为只有在道德主体自由状态下自我分析、判断、抉择做出的选择才符合道德价值判断。

第二,道德行为选择须以义务为前提。即为“遵循道德法则”。康德作为道德义务论的代表,认为世上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绝对的、无条件的、本身即好的东西。也就是,不以自身的“快乐”“幸福”为前提,只有出自义务,即“遵循道德法则”的“正当”行为才具有道德的价值,也即是以实现、满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道德行为选择才能体现道德意义上的善和道德内在价值的实践性。

第三,道德判断须以行为选择动机,即目的为判断标准。道德通常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如果仅以结果为判断准则,若主观意识从恶,由于偶然性却导致了善的结果时,道德标准却依然视之为善时,势必违背行为选择利他性的道德基本前提,使道德这一具有主观意识性的行为选择失去了完全意义上的善的判断,令道德价值应然性无法体现。反之,如主观意识从善,但由于偶然性导致了恶的结果,却与主观意识无关,因为偶然性具有难以预见的特性。所以,从行为判断上看,其依然能够体现道德的善。因此,道德判断唯以道德主体的行为目的为判断标准时才能做出准确的、体现道德价值的判断。

第四,以自律为目标的价值呈现。就道德而言,抛却个人的“偏好”去满足他人的需要,依靠外部强制约束是难以达到的,如同西季威克所认为,道德的善不能为外部所规定的那样,康德也认为“作为偏好的爱是不能被要求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年,第15页。。因此,只有靠自我约束才能实现,也正是自我约束——自律,才是道德之善的根本诉求和道德价值呈现的逻辑。

二、道德内在价值实现的逻辑障碍

道德内在价值的实现是道德主体理性选择的过程和结果。无论进行道德行为选择、成就道德内在价值还是体现道德自律精神,整个过程毫无疑问均是经过道德主体具体思考才能完成的选择和实践。道德内在价值实现的理性过程,非常清晰地区分了何为道德之善并呈现了实践道德之善的路径轨迹。然而,就人而言其本身并非是“完善”的,因为人心中有许多欲望、喜好,而这些欲望、喜好都可能对真正的道德行为构成障碍和限制。正是因为这些障碍、限制使得道德的“正当”变为“应当”, 成为悬置的理想。

第一,人具有主体意识性。人所具有的主体意识性决定,其能够对自己行为做出能动的选择。这一特性一方面为实现道德内在价值提供逻辑前提,即意识自由,另一方面,却因此而延伸出更为现实而具体的问题,即人是否存在无视抑或舍弃自己的快乐、幸福而去成就他人快乐、幸福需要的可能?因为,追求自身的快乐不仅是意识存在的证明更是人的本能,那么,追求快乐的本能在人的主观意识中必然存在具有诱惑性的“优先选择”之可能。换而言之,“能动性的实质是对现实的选择”*袁贵仁:《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67页。。鉴于此,无法抽象地笃定,人一定能够舍弃自身“偏好”成就道德之“善”。

此外,人在意识自由支配下,是否会因道德价值——至善本身而选择放弃自己的“偏好”去执行道德义务?道德义务其实质为道德实践法则,是成就道德至善的“绝对标准”,义务何以履行、为何履行,取决于主体自由的判断、选择。所以,人的意识能动性显然成为道德内在价值实现的逻辑障碍。

第二,道德价值选择的多维性。道德具有主体性的特点,决定道德价值选择具有多维度的可能性。所谓价值一般的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性越大,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也就越大。然而,对于道德主体而言,每一个道德主体由于自身存在着多样性的复杂结构,其道德需求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具体到道德价值关系时便呈现多样、多重的特点。并且,由于这一特点,在道德价值实践中使“需要”与“被需要”之间产生变量因素,分别受制于价值主体和客体间的差异性,导致价值选择的不稳定性。譬如,在道德价值实践中主、客体的关系是“受与施”的关系,即客体通常是“施者”,主体是“受者”,从某种意义来讲价值的大小由“施者”决定。在主体需求稳定确实的情况下,客体——“施者”却成为一个变量,成为价值大小的决定者。于是形成两种可能性判断,其一,客体须对主体的需要做出判断。如果判断准确便可最大限度地满足主体需要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道德价值;如若判断失真必然造成道德价值实现或最大实现的障碍。其二,客体还可以决定“施予”量的多少。即当客体准确判断出主体需要时,是否能够做大限度的“施予”。这一因素必然成为影响道德价值最大程度的实现。

另外,这一多维性还影响着价值评价。所谓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有无价值或价值多少的判断。评价的过程就是主体以其自身特定的需要为参照对客体的某种属性在观念上加以评价的过程。从实质上说,评价也是一种认识,是对客体能动的反应。价值是具有客观性的,但评价却为主观的反应,因此评价深受主体性特点的影响,易产生多重性的评价结果。并且,评价结果往往直接影响着道德价值实践者的行为选择,甚至,当道德评价失真,抑或超出实践者的耐受度时,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道德价值实践行为的延缓或搁置,从而影响道德价值的实现。

第三,道德价值判断具有实效性。价值原本就是一个历史范畴。马克思认为:“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第72页。价值是一种属性,他依靠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表现。道德价值也是如此逻辑,即,道德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而这一意义关系则是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属性,所以道德价值的实现必然是与各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成对应关系的。譬如,中国古代“三从四德”是对女性的道德要求,在当时社会历史时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了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内在逻辑。但是,在当今的社会关系中,这一针对女性的道德规范,显然并不适合社会道德主体的道德判断要求。所以,道德价值的实现,是具有历史时效性的特点,这是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社会道德意识发展的必然结果。鉴于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关系不断变化更迭,道德价值需求也成为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造就了道德内在价值判断内容时效性、动态性抑或趋向未来性的逻辑特点。这一逻辑特点,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常常影响道德价值实践主体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

综上所述,道德内在价值的实现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属人性的特点,这决定了道德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层次性和道德行为选择的差异性、多重性。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才是人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本质特性,所以,人是社会关系作用的结果,如果脱离社会关系,人就是去了其本质性。在不同的社会物质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的作用下,人的道德认识亦各有不同,因此,在做出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时势必会有差异性的存在,那么,该如何实现道德价值实践性选择的趋同,即趋向道德之善,成为道德内在价值实现的关键。

三、道德内在价值何以实现

第一,义务性选择源于人固有本性。如前所述,道德的内在价值逻辑表明,道德行为选择首先以义务为前提,才能使道德行为具有特有的价值性。而快乐认知趋同性则是人的本能,人的意识能动自由性决定,人既可能选择利他行为,也可能趋同自身快乐追求。那么,何以令人选择实现道德价值,甚至于放弃自身的快乐呢?

就人本身而言,作为自然界活动的动物个体应其具备的能力,康德将其概述为三个方面:“第一,维持他自身的生存;第二,为了他的传宗接代并维持他子孙的生存;第三,与其他人交往,即社交冲动。”*康德:《康德说道德与人性》,第91页。这三点作用于人的行为支配中,第一个方面,限于原始本能,其支配人的行为时是无条件的。第二个方面,有一半是原始性也有一半是理性的。第三个方面,在人的行为支配中所起到的作用则纯粹是理性的。这一理性意识源于人类维系种群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却成为人类道德义务行为选择的学理性出发点。因为与他人交往的需要使“利他、协作”成为可能,这一需要使人们交往中共同行为规则得以形成并在行为意志中发展为无形之契约,与此同时这种需要也成就了人类追求至善的力量,如果能够“将这种力量发挥出来,人就具有了超越作为动物性的真正的人的力量,人类将之称为“神”,这也是西方与东方文明都认为人具有‘神性与兽性的结合’,一半是兽性,一半是神性,这就是人。”*沈敏荣:《仁的价值与时代精神——大变动时代的生存之道》,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27页。正是这一潜在力量赋予了人的神性可能,也成为宗教伦理得以传播修为的渊源所在。而“事实上,建构理性的超越性追求,不过是人内在具有的对永恒、无限、完美和完善的渴望和冲动的体现,是人要实现根本超越自身有限和孤独的存在境遇,即超越人在宇宙存在链中介乎自然性和神性之间的位置和倾向的体现。”*宋清华:《经验、理性与制度演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17页。这种理性力量的存在不仅使“利他、协作”行为成为可能,也使至善的道德行为成为可能,使人的价值意义延伸为具有神性的向善性的价值存在。

尽管,人的道德行为选择是可以介于“人和神”之间,但是如何完成道德行为义务选择,还应满足 “人作为自然界活动的动物个体”的条件。首先,人类社会环境必须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如果这一要求不能被满足,人们行为所呈现的往往是以生存为前提的原始“兽性”,人的“神性”则无法体现,更谈不上道德之善性。其次,若要道德行为义务性生效,道德法则应当符合于人性的基本要求,不能超越,必然失去义务性的可能。

第二,他律是道德内在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

自律是实现道德价值的最高要求,是具有义务性的选择,是追求至善的根本途径,然而,人的道德意识行为存在自由、多维选择性,在社会环境复杂多样的状态下,往往令道德自律不能完备执行。这就必然要求他律的存在,以此督促和保障道德内在价值的有效实现。有学者认为:“道德他律是道德自律的前提和条件。”*金霞:《依礼求利:李觏经世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年,第165页。还有的认为:“现代社会中,道德的他律比自律更有助于公民道德建设。”*王焕清,魏国华:《志愿行动与文明社会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5页。可见道德他律的重要意义。所谓道德他律是与自律相对的概念,是指通过外在的强制力保障道德行为选择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规定性律令。道德他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换而言之,只有具备强制性的律令才能使道德他律性得以实现。即“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在于应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15页。道德规范的强制性不同于外在有形性的强制约束性律令,而是一种无形的源于内心良知和外在舆论的软约束力,“他律”也正是来由于外部舆论的压力而形成的强制力。所以,若要使这种约束力形成,道德准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准则应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普遍约束,显然不是针对个体而是群体的,即群体成员必须遵守,那么如何才能使群体共同遵守呢?这就要求该准则具有不以个体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性,既要形成对个体意识行为的约束,又要为个体意识所认可。若想达到这一要求,准则的内容必须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并且这种需要不是单个人的需要而是整个群体的普遍需要,只有满足于群体某种共同需要时行为准则才可能具有客观不可抗拒性,从而对意识行为产生普遍的约束力。例如科恩所假定的野营旅行,在野营环境中“大多数人,即使是最反对平等的人,实际上都会接受平等互惠的规范,并认为这理所当然。大多数人如此深刻地认为那些规范是理所当然的,以致没有人在这样的旅行中怀疑它们,怀疑它们将会与这种旅行的精神相矛盾。”*G.A.科恩:《段忠桥译 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6页。尽管旅行时有些规则是非公平的,却没有人反对,甚至此时人们还欣然接受。这是因为在此环境中人们都为了一个共同的首选需要,即愉快旅行,因此,人们才会自觉遵守,甚至乐于牺牲某些主观意愿,来共同维护野营的无形规则。所以说,道德行为准则只有满足社会群体需要时才能具有他律的作用。与此同时,才能实现对个体道德选择行为的引导、规范,使道德价值得以实现。

其次,道德准则是具历史时代性的。“随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发展,人的需要也在不断地变化,许多新的需要不断出现,人的需要既是社会过程,也是历史过程,正是人的社会过程和历史过程使人的纯自然生理需要越来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而转化成为社会需要。”*王伟光:《利益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年,第54页。所以说,人的需要是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动态内容,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道德准则的律他性并非恒定。也就是说:“当道德价值成为问题的时候,这就不是一个关于人们看得见的行为问题,而是我们看不见的行为的内在的原则问题。”*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7年,第35页。这表明,在一个时代中当道德原则不能对道德行为产生约束性时,并非是道德行为执行者的行为问题,而是道德原则问题。由此说明,如果道德原则不能满足相应历史条件下的人们普遍需求时,便会失去律他作用。所以,一言蔽之,只有符合人类历史发展需求维度下的道德原则才能使道德价值得以实现。

再次,“公共性”的确立是形成道德他律的前提。所谓“公共性是人们之间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他表现为公开环境中、在具有差异性视点的评判下形成一种共同认识,进而巩固一种维系他们之间共同存在的意识过程。”*袁祖社:《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公共理性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第17页。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分工越发细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如果每个人或组织无法理解或预期其他人或组织的行动,那么社会秩序无法形成”*袁祖社:《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公共理性研究》,第439页。。道德原则亦是社会秩序的一种。道德律他原则须建立在满足社会群体公共需求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其律令作用,如若社会成员仅仅关注私人生活领域而忽视甚至无视公共生活领域,则很难在“具有差异性视点的评判下形成一种共同认识”,那么,公共需求便很难把握,这样便导致道德原则的客观性艰难体现,使道德律他性降低。所以说,“公共性”是实现道德他律的前提。

第三,道德评价的公正性是道德内在价值实现的保障。

所谓道德评价是“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规范准则体系,对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的道德活动做出善或恶、正或邪,道德或不道德的价值判断,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罗国杰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03页。。道德评价分为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两种形式,从道德功能来看主要是社会道德评价起主导作用。社会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就是社会舆论。由前述可知价值的有无、大小是具有主体性的,即,根据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而言的。但是,道德本身包含着个体多种错综复杂的内在成分,如道德观念、信念、需求、动机、习惯等,所以对于主、客体而言具有诸多不确定性的评价因素,因此,很难以单纯的价值评价方式来应对道德价值评价,那么,也只有将对道德的价值评价上升到社会评价的层面才能产生客观的效果以保证评价的公正性,使道德价值得以真正实现。如何才能保障社会道德评价的公正呢?

首先,道德评价应遵循道德的内在价值逻辑。即道德行为以自由选择为判断前提;以行为选择动机为判断标准;以义务自律为价值实现的最终目标。如前所述,道德的目的在于体现价值,唯有从道德的价值逻辑出发才能使道德评价具有科学性内涵。尽管道德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他律的需要,但就道德本身而言,他律是促进自律的手段,实现道德自律才是目的,才能体现道德至善性的终极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道德评价与道德判断不同,它还涉及道德价值本身的评价。道德判断标准仅为善、恶,从动机出发可明确做出判断,但是价值评价却涉及价值大小、有无的评判问题,因此道德评价在遵循道德价值逻辑时还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其次,道德评价应遵循唯物历史观的原则。唯物史观深刻揭示了人类道德活动本身要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历史现实,社会历史条件是一切现存社会要素的总和,既包括经济、政治又涵盖精神世界。经济条件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其中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也决定了精神世界。因此在进行道德评价时不能脱离历史发展的客观性进行主观臆断。人的本质如此,那么评价人的道德行为仍然须以社会关系为前提,以当时的历史背景为依据,才能客观地体现道德评价的合理、公正性。

再次,道德评价须具体化为社会评价体系。社会道德评价体系是指在社会范围将道德评价按照其内在逻辑形成的规范性、原则性的评价整体。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活动的重要环节,对社会道德生活状况产生着重要影响。社会正常道德秩序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道德评价,如果社会道德评价混乱、无力,必然将造成社会道德秩序的混乱。所以确立社会道德评价体系不仅可以强化道德的评价功能,对道德他律性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也能够对道德自律起到更完善的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完备的道德评价体系也是社会道德文明程度的标识。“人们道德评价的能力,道德评价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标志着一定道德体系原则、规范被人们接受的程度。”*田海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年,第345页。并且,也只有将道德评价上升为完整的社会道德评价体系,才能体现道德评价的公正性,同时也可以检验社会道德原则、规范是否符合历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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