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身份者构成司法渎职共犯实务问题研究
2015-02-11刘阳
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刘阳
内容摘要:共犯的从属性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无身份者构成司法类渎职共犯的理论基础,有利于保持司法类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性以及刑罚适用的有序性。判定无身份者是否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犯,应当以犯罪二阶层理论作为判定路径,并区分为违法层面的共犯与有责层面的共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无身份者可以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关键词:无身份者;司法类渎职罪;共同犯罪;教唆犯;帮助犯
司法类渎职犯罪属于纯正的身份犯,无身份者无法单独构成此罪,当无身份者与司法人员共同实施司法渎职行为时,对无身份者便可依共犯理论进行处罚。但“共犯理论”本身作为刑法体系中公认的“黑暗之章”,诸多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加之司法类渎职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适用时的教条性,使得无身份者参与司法类渎职犯罪的法律后果难以被合理预期,原因在于裁判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在法律推演的逻辑性与刑罚处罚的适当性之间作出艰难取舍,多数裁判者会坚持最朴素的正义观,主张“罪有应得”的重要性大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即“形式犯罪理论应为实质可罚性让路”, 基于此观点,实务中甚至出现“量刑反制定罪”等不合理情形。 因此,要准确解决无身份参与司法类渎职犯罪时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从司法类渎职共犯的基础理论出发,诠释司法渎职共犯的判定路径,以及确定无身份者究竟在多大的范围内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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