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研究
2015-02-11陈蕾
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陈蕾
内容摘要:控制下交付是我国2012年刑诉法新确定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其具有博弈行为的特征,应追求侦查效益最大化。如今司法实践面临其启动标准的设置和获取证据的使用问题。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对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造成一定影响,应当区别情形具体对待。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证据法;既遂与未遂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这标志着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得到了我国立法的认可。毫无疑问,控制下交付措施是打击毒品犯罪、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利器,然而除了2012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1条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没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或规定。相关规范的缺失使其操作性缺乏规制;通过控制下交付获取的证据或线索如何使用,也成了困扰侦查机关的难题;除此之外,法学界对控制下交付是否造成犯罪的中止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控制下交付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成了新刑诉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控制下交付的历史发展及基本范畴
“控制下交付”一词最早出现于联合国的有关国际公约,目前我国2012年刑诉法将其放入技术侦查措施之中,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厘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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