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错案反观死刑案件中的刑事辩护
2015-02-11刘娜
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刘娜


内容摘要: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从而查明案件,避免刑事错案。死刑案件的复杂性、重大性和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死刑错案是发现目前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所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制度也有重要价值。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改进方向应由“有辩护”转向“有效辩护”,而这需要通过设立死刑案件刑辩律师专门管理制度和特殊参与机制来予以实现。
关键词:刑事辩护;死刑案件;死刑错案;缺位;完善
一、刑事辩护与死刑案件
(一)刑事辩护的价值
辩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近现代的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辩护制度产生伊始,辩护人仅仅充当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角色,这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致的。在弹劾制诉讼模式下,司法机关奉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并以居中裁判人的身份进行案件审理,控辩双方都是平等的诉讼主体,辩护人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参与到诉讼中来,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进入到封建社会之后,纠问制诉讼模式取代了弹劾制诉讼模式,国家承担起了发现并惩罚犯罪的职能,被告人一方完全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差异使得辩护制度徒具其表,刑讯逼供等大行其道,被告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转入对抗制诉讼模式后,辩方的地位与力量大大强化,以与控方机关进行抗衡,藉此,辩护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角色定位上也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转化为“权利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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