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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2015-02-07黎明琳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上海

黎明琳

上海黄浦区行政学院,上海 200011

*本文系2015年度上海市党校系统一般课题《上海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法治保障问题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浅论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黎明琳

上海黄浦区行政学院,上海200011

*本文系2015年度上海市党校系统一般课题《上海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法治保障问题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要: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只是初步解决了长期困扰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分立”的体制问题,在上海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程序交叉、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以及上海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创新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司法实践

2014年12月,北京、广州、上海全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正式设立,既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从机制改革转入了体制改革,也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本文试就后知识产权法院时代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转变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普通民众的保护意识淡薄,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以及一些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十分欠缺。只有转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理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会有根本的转变。从上海的角度来看,首先,政府要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加大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来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具备一个基本的是非常识判断。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加强对广大中小企业主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主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极端重要性。第三,在过去,正是那种保护知识产权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错误理念,导致我国各领域的“山寨版横行”,以至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发展。因此,党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价值标准,以维护正当的贸易秩序为重点,遵循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通行保护模式,充分支持并保障司法部门独立严格公正司法。

二、深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改革

目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比如:在机构设置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精简、高效、扁平化的组织架构,设置独立的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管辖范围上,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在人员管理上,实行“法官员额制”,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3类,体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在案件受理上,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变“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大大提升了立案效率。这些基础性的重大改革举措,将为公正司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性基础,也将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根本的制定保障,需要在现有的探索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比如,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精英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当提高从社会律师界遴选知识产权法官的比例,年龄条件、政治条件也可适当加以放宽,以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

三、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一)优化知识产权交叉案件程序的衔接机制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只解决了“三审合一”的体制问题,知识产权交叉案件程序的衔接机制问题仍需进一步优化解决。对于交叉时的先后顺序问题,在刑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探索采用“先民后刑”的审理方式。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及证据保全制度更能够在即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是刑事司法程序所不具备的优势。在民行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中,应采用民事程序优先的处理方式,因为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判定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首先要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而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以成为行政案件处理的事实依据。这既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因行政诉讼程序在前而难以对知识产权加以有效保护,也有利于案件的正确裁决,避免两类诉讼结果的矛盾。

(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调查认定制度

知识产权案件认证难、取证难等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难题。为了有效破解这一难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要努力建立由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等组成的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一是要严格规范书面鉴定结论的内容与构成。应包括鉴定对象、鉴定人员、鉴定依据、鉴定器材以及具体步骤等方面,完善鉴定人出庭举证质证程序,建立并严格执行鉴定错误的责任追究制,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二是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要借鉴国际经验,增设技术调查官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司法辅助人员,为法官裁判案件收集技术证据,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三是要规范法院对专家的选任条件和专家的回避制度。明确专家咨询适用的范围,完善法庭咨询专家的程序,规定专家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家咨询的效力,等等。四是要积极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专家陪审员信息库,每次根据案件的种类可随机抽取相应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提高审理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三)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执行制度

知识产权案件由于专业性强、新类型案件多、社会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决定该类型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也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涉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标的往往需要同时执行“财产”和“行为”双重标的;二是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涉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法院在具体执行这些案件时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三是知识产权案件一般既涉外又跨省、市,执行时需要赴多个被告所在地执行,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从而影响执行的效果。四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很多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如工商、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的配合。除此之外,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大量涉及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诉讼中的程序性措施,因此,对这些诉讼中的程序性措施的执行同样也面临着诸多困难。正因如此,往往导致被执行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怠于履行,或规避履行。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除了不断增强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外,还在于通过执行制度的创新,来加大对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或规避履行乃至拒不履行的惩戒力度,使被执行人能自觉的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一是要加快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使各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的信息都能互联互通。要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刚性约束,从而有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二是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增设“蔑视法庭罪”,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不执行法庭生效判决、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从而增强司法的权威。

四、探索与上海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一)明确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实际上,在符合国际条约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的前提下,世界各国的自贸区或贸易高度自由化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或者说价值取向都不尽相同。以作为自由贸易港的新加坡为例,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某些方面还不如中国。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由贸易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较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对于人才、技术、资金、产品等市场要素也具有明显的吸引力。而另一方面,较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也可能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因为自贸区成立的宗旨就在于通过取消绝大部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来促进才、技术、资金、产品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例如欧盟CR法案对于中国打火机的进口限制,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用专利权限制贸易自由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取得一个平衡。既不能基于上海自贸区追求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而倾向于弱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之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天堂”;也不能因为中国未能加入美国主导的TPP谈判以及美国和欧盟主导的TTIP谈判而对自贸区对的知识产权保护尺度进行提升,从而对贸易自由化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对于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我们一方面要从措施手段上保持与当前欧美发达国家水平基本趋同,实现有效保护和监管。但对于具体侵权案件的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则不宜参照美欧的保护标准,只要国内实体法和相关国际公约或区域性的协议中没有限定,则可作出灵活的适当裁量,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调整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构设置

中国(上海)自贸区成立后,面对不同于区外商事活动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了自由贸易区法庭,集中受理、审理依法应当由浦东法院管辖的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知识产权和房地产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还于2015年4月9日在本级法院内成立了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专司受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而于2014年12月成立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将成立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专项合议庭,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笔者以为,尽管浦东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举措目的都是为了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便利化、集约化,但难免给外界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并不利于自贸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而应该从设立自贸区的国家战略出发,提高自贸区司法机关的级别,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其在自贸区设立的派出法庭专施案件管辖权。一则更能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专业化优势,二则更体现自贸区的特殊地位,体现对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视。

(三)优化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措施

一是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民间调解机构的发展。目前,上海自贸区内第一家调解中心——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已经成立,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加以支持和鼓励,确认调解协议对于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发挥其积极的功能。二是要积极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发展。仲裁是一种居于法院诉讼和民间调解之间的纠纷解决形式,也具有时间较短、效率较高的特点。目前上海自贸区内已有上海国际经贸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及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资源多。因此,应当积极发挥这些仲裁机构的作用,鼓励并支持区内企业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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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黎明琳(1974-),男,上海市黄浦区行政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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