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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的若干探讨

2015-02-07刘苏婵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刘苏婵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完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的若干探讨

刘苏婵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摘要:2015年8月20日,首次由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多个政法部门针对律师工作问题的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如果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错案发生几率就会上升,中央政法各部门要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将法律已规定的律师会见通信权等落实到位。笔者拟依循从理论到实践的思路,先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必要性,再针对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存在的问题作出检讨和分析,最后对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提出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合理限制

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必要性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经途径

二战以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频频出现在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具体到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最具标志性的立法体现是赋予了律师的刑事诉讼辩护权或者说是大大充实了律师的刑事诉讼辩护权。极具代表性之一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都有相当的时间和便利来准备他的自我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同,辩护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中的特殊信赖关系,犯罪嫌疑人只有充分接触律师,并进行自由的交流和沟通,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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