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彻底破除的思考
2015-02-07冯亦浓刘翊峰张瑞琛顾子皓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途径
冯亦浓 刘翊峰 张瑞琛 顾子皓 方 乐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29
*2014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BJGJ1442)。
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彻底破除的思考
冯亦浓刘翊峰张瑞琛顾子皓方乐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29
*2014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BJGJ1442)。

摘要: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一直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领域的一大难题。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标志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并存状态,由此导致鉴定为代表的双轨制的存在,严重影响医患关系。本文通过对现存双轨制现象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并尝试提出解决医疗纠纷双轨制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双轨制;途径

一、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现象概述
(一)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的由来
在医疗纠纷领域,我国到目前为止依然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有两部。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被废止。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配套出台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中将医疗事故等级由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于伤残等级由1级-10级进行划分相对应。但以上标准存在覆盖面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权利。①
2003年1月6日,法院系统开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此通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类诉由和非医疗事故类诉由,分别适用《条例》和《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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