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树司法正义 指引司法改革
2015-02-06马毓晨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马毓晨
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美国埃德加·博登海默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但是,正义对司法来说又是极其重要的。司法正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一个永恒的理念,而人们对司法是否正义却是一个时代的判断。就当下而言,从制度层面讲,司法正义表现为司法制度的正义性和制度运行的正义性;在价值维度上,司法正义根植于悠久的法律传统中,表现为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2]
一、西方正义观的演变
(一)古希腊的正义观
古希腊的哲学家往往把正义看作是对个人的一种美德,对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这表明哲学家经常把正义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看待。他们认为正义是法律之魂,而法律就是正义的表现形式。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权威性、普遍性和规范性,这就必须依靠法律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正义是法律信仰的源泉,无正义则无法律,“恶法非法”是西方自然法传统的基本思想内容。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正义观念强调的是对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具体说就是平等的维护人们的权益,平等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合理的分配相关的责任。[3]这些正义的观念属于实质正义的内容,因为大家评价是否正义的标准是正当性与合理性,即只要结果公正,过程是不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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