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析
2015-02-06费凯学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费凯学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119
一、何谓“法治”
(一)法治概念的解释
关于法治的解释路径,主要由两种:一种是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t);一种是普世主义(ecumenical)[1]。在前一种意义上,法治概念主要围绕西方社会的一些基本价值及对“法”的道德要求展开,譬如民主、人权、自由等。在后一种意义上,法治的概念与其所服务的社会目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此种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和有效的法律规则。因此,一种服务于自由、民主的法律秩序是法治,而一种服务于整个国家、民族目标的法律秩序也是法治。
(二)法治概念的选择
近年来,法理学界对于法学研究克服西方中心主义的呼声日益成为共识。“显然,在全球化的经济与政治浪潮中,采取统一的法律标准与术语,减少法律壁垒,最终获益的无疑是逐利的西方国际资本。因此,西方一直试图以法治这一纯粹的西方概念体系为标准建立一套通用的法律准则。”[2]外国学者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也显示出将西方理念本土化以及克服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譬如,西方“需要探寻能够与中国背景相适应的其他的法治概念”[3]。
我国在几千年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特质。正如梁治平先生指出,中国的文化起源于部落间的征服[4],这与西方文化中“各种利益集团的对抗、妥协”是完全不一样的。我国的法治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法治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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