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誉权保护中的权益博弈
2015-02-06房桂涛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房桂涛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法人名誉权是法律赋予作为主要民商事活动主体的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权能,其有效存在受法律保护。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当法人的名誉权受到外来因素的侵害时,法人完全可以向“入侵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并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项权利的主张不能以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为前提(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另当别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相冲突的情况。如何权衡各方的利益,建立公平、有效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下相关司法领域所面临的难题。“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处于私法核心地位的民法关注的是公民、法人个体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民法推崇权利平等,将个体的权利保障视为社会的最高价值。因此,每个民事主体在民法的规制范围内,都会被视为其地位平等的孩子,而民商事法律也会以“家长式”思维去调和孩子之间出现的矛盾、嫌隙,以促进各民事主体的健康成长。
首先,法人名誉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博弈。企业法人是最重要的法人形式之一,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组织。这就决定了某一类型的企业所生产、提供的产品、服务要有一定的受众群体,即消费者。与企业相比,从双方的财力、对交易的预期能力来看,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都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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