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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资源共享和版权保护——由Napster案引发的思考

2015-02-06辜媛媛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用户信息

辜媛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610072

新数字技术的发展是迷人而危险的,众多技术追随者与版权人之间的博弈一直从未间断。我们常常思考,在对等传输技术下,谁为私人复制与转播行为“买单”。而直到今天,这依然是个无解之题。

一、关于Napster案

(一)案情简述

1.Napster的发起和传播

1998年,一位名叫范宁(化名)的大学生创办一个网站Napster。他采用了P2P技术来有效的分享和查找下载音乐。相比于以前服务器—客户端模式,该技术使文件不必先集中存储在某一服务器,在终端用户的电脑中,这些文件直接在用户之间进行传输与交换。Napster一般只对其在线用户提供文件名录,但并未将文件复制在其服务器中。当其他用户选择下载这些文件的时候。文件可以直接从储户的电脑上获得,当然整个过程都是免费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便利,Napster受到极大的欢迎。显而易见,相关盈利商家的利益会遭到破坏,因此各种诉讼蜂拥而至,大部分原告是唱片公司与音乐作品的版权人。

2.Napster的理由

首先Napste通过将用户的硬盘连接起来并将MP3文件通过这些硬盘和Napster浏览器由互联网传输到用户的Napster浏览器和硬盘来提供“传输、路由或者为数字在线传输提供接入服务”。其次,用户选择在线传输的点和所传输的MP3文件并没有Napster的指示。最后,Napster没有改变所传输文件的内容。

3.原告理由

原告的反驳意见大致有两点,其一、原告认为Napster并未提供DMCA第512条a所保护的服务。其二、原告认为Napster没有谨慎提供信息服务,在诉讼开始之后才采取了一些措施,完全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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