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将法律问题细化和深化
2015-02-06华夏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华 夏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019
在分析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需要将问题从实体和理念两个方面进行深化和剖析。在民法中,内在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故在分析问题时,理清民事法律关系是前提和基础,科学的理论方法之方向和指导。而这二者分别对应的是实体层面和理念层面的体系。
一、实体层面
从实体角度来讲,可以将一个问题分成动和静两个部分理解。
(一)静的部分,主要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有单一的,也有多元的。
当主体是多元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该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参与者较多。例如物权中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蒲俊成先生在2006年的论文《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的优越性》中提到,在学界存在这种争议,即有主张建立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的,也有主张建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三元主体结构的。当然还有学者主张建立四元等多元民事主体结构的。
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力之能力主体。②对于自然人而言,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即在自然人出生开始呼吸的那一刻开始,便享有权利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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