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间接征收规约之完善
2015-02-06丁煜元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丁煜元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引言
征收问题是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争议的焦点从征收价值补偿的确定上转移到比较隐蔽的间接征收,且间接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重要的新发展。而对间接征收的界定,是划分国际权利义务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
二、国际间接征收的界定
国际上对间接征收缺乏统一的定义,国际条约中多以“与征收、国有化类似的措施”来定义,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第1110条、中国-俄罗斯BIT第4条、美国2012年BIT范本第6条等对间接征收的界定,但对“类似方式”很少予以明确。在少数情况下虽对“类似”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却仍未直接界定或列举,如加拿大2004年BIT范本第13条第1款规定,间接征收产生于由缔约一方采取具有相当于直接征收后果的未正式移转所有权或未完全没收的一种或一系列措施。这一规定只是将“类似”进一步解释到“未完全”的程度,并未触及行为方式。总体而言,国际条约关于间接征收的界定是模糊和开放的,为条约的解释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
理论界对间接征收的界定作出了进一步的努力,如韩立余教授认为间接征收是东道国政府采取干预外国投资者行使财产权的各种措施以迫使他们放弃自己投资的行为;西方学者Sohn和Baxter认为间接征收包括对外国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的不合理干涉,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干涉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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