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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反悔权

2015-02-06陆娜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法律

陆 娜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8

一、反悔权的内涵

关于反悔权,无论是国内国外的学者对此名称均无统一的定论,如:后悔权、冷静期、撤回权等。笔者认为以反悔权命名为佳,反悔有向对方为之之意,而后悔则不一定向对方为之,另外冷却期只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撤回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权是消费者所拥有的特有的权利,指在特定交易形式下,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确立此权利目的是基于销售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避免消费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赋予消费者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从而达到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规范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目的。

二、反悔权的适用

(一)反悔权适用的交易模式

反悔权主要适用特定交易的情形,如: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法律之所以对交易模式作出界定,主要基于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避免不公平交易的考虑。目前,生活中主要有以上四种特定交易模式,但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交易模式难免会发生改变,为避免法律的朝令夕改,以“等”字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模式囊括了进来。

(二)反悔权适用的商品范围

除一些排外情形外,消费者均可行使反悔权。这些排外情形是:(1)定做的商品。定做的商品,是消费者基于特定目的为了满足个人的特定需要委托经营者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对于该类商品用途、性质、形式、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比较详尽的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法律将此类商品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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