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依据
2015-02-06王懋峥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王懋峥
兰州理工大学,甘肃 兰州 730050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它是指同性之间彼此作为对象产生性行为的倾向,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类比的可以得出,异性恋则是情感上和生理上都被相异性别所吸引的人。同性恋只是性取向上为同性,其他与异性恋不存在法律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不同。
同性恋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在3-5%左右,也有学者称可能高于这个比例。以此数据计算,中国有至少四千万同性恋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我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接收度越来越高。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社会学者李银河公开在两会上提案,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使整个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接收度越来越高,同时也促进同性恋者自身的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
对于同性恋者权利要求,在不表明自己性取向的情况下,学习、工作等几乎不会受大不合理的影响。然而,婚姻的要求则无法满足。婚姻是自己性的本能,无法掩饰。因此,在我国这个同性恋的数额在我国已超过四千万的国度,这样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忽视其婚姻权利,不去保护其婚姻的合法权益是不明智的,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同性婚姻的可能性
可能性,是包含在事物之中并预示着事物发展趋势的量化指标。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及社会现实下,进行同性婚姻立法,不存在立法上的冲突和现实的冲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