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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比较研究分析

2015-02-06史飞江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史飞江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定义与特点

(一)违约金的定义与特点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出现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事由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金钱替代物的一种制度,其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违约金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且违约金的时间支付条件是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不是双方达成一致时支付。

第二,其的标的是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给付。

第三,其应当是在违约时支付。违约包括不履行合同,拖延时间,无法执行合同等情况。违约金一般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向无关的第三人支付等。

(二)损害赔偿金的定义与特点

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的某项义务,给对方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性利益损失,由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的一种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惩罚性。它不仅要求违约的一方补偿受害人的所受损害,而且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惩治加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第二,附加性。即惩罚性赔偿不是主要的责任形式,它的作用相当于附加刑。

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比较严格,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不然我们就不能采用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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