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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探究

2015-02-06袁克磊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在世法定继承继承权

袁克磊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传统的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权的处理,一般是在配偶去世后,其财产的所有权会掌握在在世父母或是子女手中,而配偶因为一方去世,即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存配偶也未必能够获得继承权,这种继承制度,其实就是延续了传统的家庭伦理继承制度。这种继承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家庭中没有多少财产,加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活所需都采取计划配给,因此这种继承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太大影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人们手中财产增多,这一继承制度的弊端就完全显现了出来。由于《继承法》中的一些条文规定较为简单,很难对配偶继承合理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让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之间产生冲突,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旨在为这类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当代女性地位的提升

家庭伦理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历史传统,是五千年中华文明历史产物,其礼法的核心内容是家庭,家庭的主权者,则是男人。夫权在中国古代至近现代家庭观念中发展了几千年,其思想在人们心中早已经根深蒂固。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依旧有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留,婚姻的基本要求遵循男尊女卑这一基本要求。因此,在这种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下,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对于女方的保护观念薄弱,其核心是维护男方利益[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当代女性地位提升,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价值观念成为了现代化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并且随着妇女配偶权的产生,妇女在家庭当中的地位大幅度提升,夫妻二人的地位处于对等关系。正是因为这种对等关系的出现,让原本男尊女卑的家庭伦理观念遭受冲击,从而让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了冲突,原本夫权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只注重于男方继承权利益,忽略了妇女权利,但眼下夫妻对等关系出现,这种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显然不符合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下的夫妻双方利益,尤其是配偶法定继承权利。

(二)法律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不细致

《继承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当时社会背景环境影响,并且由于经济等因素影响,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时期内,《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增加,妇女权利提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相同的处置权利。因此,双方权利对等条件下,原本的《继承法》相关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传统的《继承法》一些细则进行修改,从而达到保证妇女权利的目的[2]。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冲突,最主要一点就是配偶继承权在《继承法》当中没有得到细致的体现,在面对继承权问题时,在世配偶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从而严重影响了在世配偶的继承权益。

二、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冲突的表现

(一)《新婚姻法》与《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权冲突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得知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若是配偶一方宣布继承权,则视为接受继承,从而获得夫妻双方财产。而《继承法》中规定,丈夫去世,法定继承权将由妻子、孩子、老人继承。很显然,《新婚姻法》中的内容与《继承法》的内容产生了明显冲突。《新婚姻法》中的规定,强调继承人的身份为在世配偶和获得遗嘱继承人,而《继承法》中的继承人则是在世配偶、孩子、老人三个方面。如何化解这一冲突,这对于家庭和睦来说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于妻子的继承权益也有重要影响。

(二)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的冲突表现

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是以夫权为主的,夫权体现了男方的利益,一般说来,当男性配偶去世后,妇女很难获得对财产的继承权,男性配偶的继承权大都被男方家里占有。这种继承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历史遗留思想的影响,在现代法律中,《继承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是:丈夫去世,法定继承权将由孩子、老人、妻子三方共同继承。关于《继承法》中的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婚姻家庭伦理对于配偶法定继承权的一种侵占,原本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这对于配偶权益是一种侵害。但就目前《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在世配偶的法定继承权规定较少,无法真正维护在世配偶的法定继承权问题,尤其是妇女的法定继承权。

三、针对于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冲突的解决措施

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的冲突问题,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影响,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对于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3]。针对于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的冲突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明确配偶法定继承权的限制条件

《继承法》当中关于配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流于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配偶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来说,有着不利影响。因此,要明确限制配偶法定继承权,让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有着明确的限制因素,保护配偶法定继承权。这样一来,在出现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冲突问题时,就能够有法可依,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配偶法定继承权的明确,有利于配偶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让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过程中,能够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夫妻双方的对等权利。限制条件的措施,是针对于《继承法》中关于配偶法定继承权的一个补充,以明确形式规定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利,维护配偶的继承权益。

(二)明确配偶应继份额

明确配偶应继份额,是为了避免造成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冲突的有效措施。以法律形式明确配偶应继份额,兼顾了配偶和血亲双方共同的利益,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来说,意义重大。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家庭血亲也具有一定继承权利,为了避免二者间的冲突,文中采取了一种中和的考虑方式。对配偶的继承份额进行明确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继承遗产的份额,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矛盾的产生。配偶的应继份额,主要是源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利益分配上,配偶是共同财产的创造者,其在继承权上应该享受到更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要高于血亲。明确配偶的应继份额,对于处理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冲突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具体财产份额,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避免了争执产生的必要。

(三)增加配偶继承额度

增加配偶继承额度,这个措施的提出,主要是针对于《继承法》当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由于配偶在继承财产过程中,有可能去世配偶有很多子女,而增加配偶继承额度,就是为了保证配偶的继承权益。继承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对等权力,因此,这一方法可以有效地保证在世配偶的继承权益,同时又兼顾了血亲利益,对于处理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间的冲突具有很好效果。除此之外,夫妻双方还包含很大方面的感情因素,一方的去世对另外一方会造成很大的精神打击,基于这种情况下,对第一顺位继承人增加继承额度,也是符合人之常情的。

四、结语

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的产生,主要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私有财产增加,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结构出现等因素引起的,它是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矛盾体现。这种冲突,反映了原有以婚姻家庭伦理为主要财产继承方式的不合理现象,是夫妻双方对等权力的体现。针对于这二者间的冲突,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这二者的冲突,关系到了家庭和睦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予以重视。

[1]邹伟,赵传毅.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J].现代法学,2014.

[2]孙军艳.配偶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13.

[3]沈洁.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J].湖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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