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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探究

2015-02-06袁克磊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袁克磊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传统的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权的处理,一般是在配偶去世后,其财产的所有权会掌握在在世父母或是子女手中,而配偶因为一方去世,即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存配偶也未必能够获得继承权,这种继承制度,其实就是延续了传统的家庭伦理继承制度。这种继承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家庭中没有多少财产,加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活所需都采取计划配给,因此这种继承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太大影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人们手中财产增多,这一继承制度的弊端就完全显现了出来。由于《继承法》中的一些条文规定较为简单,很难对配偶继承合理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让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之间产生冲突,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旨在为这类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当代女性地位的提升

家庭伦理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历史传统,是五千年中华文明历史产物,其礼法的核心内容是家庭,家庭的主权者,则是男人。夫权在中国古代至近现代家庭观念中发展了几千年,其思想在人们心中早已经根深蒂固。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依旧有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留,婚姻的基本要求遵循男尊女卑这一基本要求。因此,在这种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下,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对于女方的保护观念薄弱,其核心是维护男方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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