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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5-02-06曾欢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曾 欢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

(一)时空性要件

共犯关系的脱离在犯罪的何种程度及阶段可以成立,是我们首先要界定清楚的。笔者认为在共犯关系成立之后、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一阶段,都可以发生共犯关系的脱离。

在犯罪预备阶段,各行为人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共犯关系。因此,“部分共犯想要脱离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任何阶段,即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着手之后法定结果出现之前、既遂之后的三个阶段”。①但对于非法拘禁、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继续犯而言,一旦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不论之后共犯人如何作出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都不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而只能作为定罪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主观性要件

共犯的脱离在其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自动性”,即脱离者必须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自动彻底的放弃其犯罪行为。只有自动放弃犯意的人,才值得刑法对此予以适当宽容。另外,脱离者的脱离意思表示要能够被脱离以外的共犯人了解到或察觉到,但并不要求被认可或允许。

(三)客观性要件

对于共犯脱离者不仅要求其在主观上要有脱离的意思,而且在客观上还必须实施脱离的行为。即一方面要求脱离者停止目前自己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求脱离者尽其所能的去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而对于被动、被支配型的需采取消极的脱离行为才能成立脱离的主体,使自己脱离出该既存的共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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