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2015-02-06张东方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张东方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一、利益衡量的概念
关于利益衡量的概念,学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笔者借用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来界定: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清案情事实后,不急于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应当保护本案哪一方当事人的实质判断,在此基础上再寻找相关的法律上依据。[1]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
(一)法内标准
如果相关法律本身对利益衡量做了明确或者可推断的规定,利益衡量首先要遵从法律,这是处理利益衡量与法律规则关系最基本的原则,[2]即利益衡量的法定衡量标准。该标准可以概括为三点具体要求:
1.利益衡量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
首先,利益衡量的对象必须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其次,这些利益之间必须存在法律规则无法自行消解的冲突,否则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2.的结果意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最终的衡量结果仍要以现有法律规定为基础,这也是为了防止法官恣意的需要。
3.量必须符合立法意图
利益衡量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通过实质性判断来决定利益保护的对象,再从现行法中寻找裁判根据。故在完成实质性判断后,还要考虑该结论是否与法律的立法意图一致。如果不一致,先考虑法规本身是否有缺陷。如果没有,就需要对实质性判断进行重新审视并做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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