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房养老”可行性设计及法律问题探讨
2015-02-06兰民均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兰民均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一、引言
与发达国家情况不同的是,我国是在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时候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社会公共养老资源严重不足;大量的“四二一”(即四位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结构已逐渐成为中国家庭的主要结构,家庭支持沉重的养老负担。于是依靠老人自身养老就变得十分迫切了,“以房养老”正是符合我国老人依靠自身养老的一个可行的办法,在发达国家的长期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新的养老思路和金融保险产品的一大创新。“以房养老”可以保证老年人在有生之年可以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并且房屋能够提前变现,以此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这一养老新方式已经引起我国各行业的关注,虽然在思想观念、国家政策制度、房地产市场、金融保险等方面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但“以房养老”未来的可行性依然是被看好的,对于丰富我国养老模式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养老模式的现状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还是以传统的子女养老和社会保障养老模式为主。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由于家庭结构尚未处于“四二一”的状态,家庭规模较大、人口年龄结构相对稳定,子女养老模式一直处于主要位置。随着时代的发展,子女养老面临的难题有:“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使得子女不仅要赡养四位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子女负担重,家庭养老的功能在逐渐弱化;子女长大后大都和父母分开来住,这样就会导致“空巢”家庭增多以及子女赡养老人的意识在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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