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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2015-02-06陈飞燕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教唆犯要件客体

陈飞燕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我国刑法理论对于认识错误分析的关注重点一般是单独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研究的比较少。然而,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与认识错误理论的交叉部分,其能够集中体现两种理论中错综复杂的法理问题。实践中,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加之共同犯罪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共同犯罪人认识错误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以及认识错误的理论、学说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简要的研究,以期能够初步解决共同犯罪人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共同犯罪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的设置上既强调犯罪行为的共同性,更强调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性。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其他共犯人直接造成的但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①即所说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犯罪人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学理中有多种分类方式,如以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分工为依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或正犯)、帮助犯(或从犯)、教唆犯三种(称为三分法),或者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和组织犯四种(称为四分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刑法采用三分法,俄罗斯刑法采用四分法。另一种分类方法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依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或者首犯、从犯,此种分类主要为我国的历史传统所采用,我国现行的刑法也以此为分类的主要依据。②

本文主要采用以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分工分类的方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进行探讨。

(二)共同正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共同正犯本是日本刑法典中的规定。③共同正犯是指各行为人在共同实行一定犯罪的意思下,分担实行行为,相互利用、补充对方的行为,使各行为人的行为成为一个整体而实现犯罪。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主观方面有共同实行的故意意思,且控制了因果流程或者意志支配;客观方面完全或者部分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或者虽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是共犯人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平等关系并为犯罪实现所必需。④

(三)教唆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包括:特定的教唆对象;唆使他人实行犯罪并引起他人犯罪故意进而实行犯罪的教唆行为;教唆故意。⑤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对教唆犯有明确规定。

(四)帮助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的情况。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我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帮助犯,但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犯。⑥

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概念及分类

刑法上的错误,泛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或事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⑦刑法学界关于错误的分类方法较多,传统理论界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⑧这些分类方法虽然在具体名称上有所不同,但是在内涵方面都有着共性。

本文参考上述分类,采用台湾地区林钰雄教授根据德国刑法学理论做出的分类,即:构成要件错误、禁止错误和阻却违法事由错误。构成要件错误是指行为人行为时未正确认识某个构成要件要素,包含客体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这三个类型。禁止错误是指对于行为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但不知这个行为被法律所禁止。阻却违法事由错误是指行为人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错误,包含容许错误和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两类。

(二)处罚方式的理论探析

1.构成要件错误

关于构成要件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和抽象的符合说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的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抽象的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的既遂。

2.禁止错误

我国现行刑法文本中并没有关于禁止错误的规定,但是在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中都明文规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⑨学理上认为,禁止错误的处理方式理应区分所生错误系可避免或不可避免,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因为欠缺不法意识,构成免责事由,故不成立犯罪;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则仅构成减轻罪责的事由,试个案情形酌减刑罚。

3.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

由于容许错误本身属于法律错误的类型,类似于上述所说的禁止错误,法律效果也和其相同。而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认定较为复杂,有二阶理论,故意理论,严格罪责理论,限制罪责理论等。其中最后一种理论较为合理,其考虑到了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双重功能,指出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仍有构成要件故意,但排除了罪责形态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

(一)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就所有的犯罪贡献具有直接的相互归责关系,这也适用在其中一个发生认识错误时,即此时认定方法应和单独正犯发生错误情形相同。但是存在着几个问题:

1.关于共同正犯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问题。共同正犯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犯罪意图存在误解,二是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其中一个或几个共犯人改变了犯意,实施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外的行为,主要是实行过限(或正犯过剩)。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不成立共同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于现实中实际出现的共同犯罪问题定罪。此时比较合理的是参照部分的犯罪共同说⑩(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并按法定符合说来进行认定,认为如果这种不一致在构成要件上有部分重合,则在重合限度内肯定共同正犯的故意成立。

2.共同正犯中的一人打击错误导致伤害到另一共同正犯人情形的处罚。如一案例中,甲开枪打伤了同伙乙。此时乙应当负何责任?这一问题造成了法理上的诸多困扰:一是如果甲是故意朝乙开枪,那么乙就对此不负责,且该事实之发生并不在共同的行为决意之内。二是对于乙而言,子弹射中了一个与乙的预先设想和意志不一致的人,只能被认定为过失,而过失自伤并不可罚。最后,认为可针对自己本人成立不能犯的谋杀未遂也不符合通常的法律规定和法理要求,因为从原则上讲,力图自杀不可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对乙处以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责任,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但是在量刑中,应考虑实际情况,在量刑幅度内按照从犯的量刑规则适度对乙降低刑罚。

(二)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实现的结果不一致。主要包含打击错误、客体错误和禁止错误。

1.打击错误

被教唆人实行故意犯罪时发生打击错误,此时正犯成立未遂犯。而根据限制从属性说,教唆犯成立故意本罪未遂的教唆犯,对打击错误客体视情形成立过失犯,依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2.客体错误

要区分教唆人和被教唆人错误的情况,如果是教唆人发生客体错误,此时按照单独犯罪认识错误的规定处罚即可。如果是被教唆人发生客体错误,则要分情况而定,如果这种客体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错误,则对于被教唆人应就本罪成立既遂,而对于教唆犯的处罚有多种理论学说,如未遂说、既遂说等,其中笔者认为修正既遂说较为合理,根据此说,关键在于教唆人是否把“被害人特定”(即将行为客体或者被害对象个别化)的任务交给被教唆人,如果是的话,犯罪实行当时被教唆人因选择被害客体产生的错误,按照一般生活经验,通常也在教唆人遇见可能性的范围,因此,教唆人在此范围内仍应负本罪既遂之教唆犯责任。如果这种客体错误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客体错误时,则按照法定符合说,对教唆人根据被教唆人的行为,按照其故意范围认定罪行。

3.禁止错误

如果是教唆犯本人发生禁止错误,同一般的禁止错误处理。如果是被教唆人发生禁止错误,按照限制从属性说,这是罪责层次的问题,不生从属性关系,因此不影响本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至于被教唆人,则按照单独犯罪的禁止错误情况处理即可。

(三)帮助犯的认识错误

帮助犯的认识错误的学说和教唆犯大致相同,但是由于帮助犯特性有所不同,在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帮助犯仅在帮助故意与本罪的对应范围内负责,且基于限制从属性,帮助犯负责范围不能大过正犯成立的故意罪名。

[注 释]

①张明楷著.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311.

②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专题理论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7:130.

③西田典之.共犯的分类[A].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二十一世纪第二次(总第八次)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文集)[C].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9.

④刘斯凡著.共犯界限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1:143.

⑤陈兴良.共同犯罪论[J].现代法学,2001,23(3).

⑥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条规定是否是帮助犯的规定存在争议.笔者在这里认为从犯和帮助犯理论却有交叉,但是此条中从犯的定义类似于帮助犯的学理定义.

⑦孙国祥著.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

⑧如张明楷教授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阮齐林教授将错误分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的错误;王作富教授将错误分为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等.

⑨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⑩除了部分犯罪共同说外,刑法理论界还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两种学说.前者是指: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后者是指: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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