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2015-02-06陈飞燕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陈飞燕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我国刑法理论对于认识错误分析的关注重点一般是单独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研究的比较少。然而,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与认识错误理论的交叉部分,其能够集中体现两种理论中错综复杂的法理问题。实践中,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加之共同犯罪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共同犯罪人认识错误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以及认识错误的理论、学说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简要的研究,以期能够初步解决共同犯罪人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共同犯罪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分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的设置上既强调犯罪行为的共同性,更强调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性。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其他共犯人直接造成的但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①即所说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犯罪人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学理中有多种分类方式,如以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分工为依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或正犯)、帮助犯(或从犯)、教唆犯三种(称为三分法),或者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和组织犯四种(称为四分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