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及原告资格之探析
2015-02-06郎飞虎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郎飞虎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1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探析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通过对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的概括,得出他们的共性,进而形成的通用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达功能;二是认识功能;三是提升法律科学学术化水平的功能。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也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如果我们试图完会摈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所以,文章伊始,我将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作出界定。公益诉讼是与传统法律上的私益诉讼相对立的,我们首先认可这一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公益诉讼的外延与内涵。不然的话,如果我们认为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在概念上是交叉重叠的,即公共利益内在地包含私人利益、公益诉讼天然地包含私益诉讼,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在事实上有助于推动私人利益的保护,而为保护私人利益而提起的私益诉讼也在事实上间接地推动了公共利益的保护这种观点的话,很多问题和概念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
(一)公益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行为违法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皆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此概念对原告的资格并无特殊要求要求,对被告的资格限定也无特殊限制,只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就可涵括在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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