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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概念确立之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

2015-02-06何拳拳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消费者信息

何拳拳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网站,几乎人人都有不下三个的网络账号,连接不同的网络服务,可以说网络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信息传播的方式,它更创造了一个虚拟空间,是人们现实生活的延展,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种新型社会场域,它与日常社会生活并不相同,它连接的是作为运用和生产的‘人’。”[1]因而作为公民现实生活的延展,一种“新型社会场域”,公民在其中的权利也应该得到明确。诚然,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生活的延展,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调整可以直接适用现实法律规范,但对于网络空间中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地方,还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不能直接适用现实法律规范。这此种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于“隐私权”的重新认识。

一、网络隐私权概念确立之争议

有学者认为,伴随着网络的发展,传统隐私权已经满足不了网络空间中对于公民隐私生活和隐私信息的保护,因而他们提出了“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希望以传统隐私权的内容为基础来理解网络中出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私人生活安宁,并借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来对网络空间中公民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来进行保护。他们将“网络隐私权”界定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隐私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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