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犯罪成因探究
2015-02-06刘小甫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青少年
我国青少年犯罪成因探究*
刘小甫
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河南新乡453002

摘要: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厘定,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作用,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家庭、学校、社会共同面临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多变性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是进行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关键,本文通过对青少年犯罪年龄的初步界定,进一步探寻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年龄;犯罪成因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项目(SKL—2015—272)。
中图分类号:D917;C913.5
作者简介:刘小甫,男,河南许昌人,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教育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责任年龄的厘定
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界定“青少年”的范围,这其中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阶段。对于青少年的界定,目前为止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将十八岁至40岁的人界定为青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将十四岁至二十八岁人界定为青年,从人的心理发展程度和生理发展程度方面,将十三岁至二十五岁人界定为青年。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亦未对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限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从犯罪学角度,基于犯罪学理论研究将已满十四岁而不满二十五岁的人界定为青少年,[1]司法实践层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中,将青少年罪犯分为不满十八岁的罪犯和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罪犯,[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公告中将青少年的犯罪年龄界定为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和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人犯罪两种情况,即青少年的上限年龄为二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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