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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

2015-02-06储颖,汪泽赟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

储颖汪泽赟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摘要: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做了细化,增强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案件少、来源不明确、申诉受案率低等各种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对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完善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KYLX-0739)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5.3;D926.3

作者简介:储颖,女,江苏宜兴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范围、方式、权利以及程序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对调解的监督,明确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可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还有权对行政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其次,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再次,抗诉程序得到完善。新法明确规定了能够提起抗诉的情形,并且规定了抗诉的级别以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系列审查期限和申请期限。最后,增加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利。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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