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侦查情报变革及完善微探
2015-02-06陶雨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陶 雨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大数据”与侦查情报的关系概述
(一)侦查情报的概念
侦查情报是从情报中派生出来的,是情报的一种,具有情报的共性。因此,在对侦查情报下定义之前需了解情报的概念。有的学者用拆字释义的方法,将“情报”两字拆开,解释为“有情有报告就是情报”;有的学者认为,“情报即通过一定的形式传递,为人们所接受并利用的包含有一定知识的信息”。[1]情报的概念是一个不断演进和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对情报概念的定义也将更加准确。
情报,按其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犯罪情报、科技情报等等,而我们所说的侦查情报属于犯罪情报的范畴。而“犯罪情报是指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领域里,供决策、部署和行动所必须的犯罪信息以及对其进行加工研究的成果。”[2]
因此,侦查情报是对犯罪情报的细化,是特指为了侦查活动的开展所收集到的与破案有关的而又有其保密性的线索。
(二)“大数据”的概念
“大数据”是继物联网、云计算之后的一个热词,在通过不断对“大数据”多方面的挖掘与运用,大数据时代也随之来临,但基于“大数据”概念的抽象性,目前学界尚无统一定义。有观点认为,“大数据,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3]也有观点将大数据定义为,“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的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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