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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与《拿破仑法典》关于婚姻终结的比较分析

2015-02-06窦启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窦 启

重庆大学,重庆400030

清代是我国最后一个朝代,清代的法律继承了我国封建法的传统。在同一时期,《拿破仑法典》于1804年诞生,法国婚姻家庭制度演变的历史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一、对婚姻终结原因的比较分析

从整个清代来看,婚姻终结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自然终结。包括配偶一方死亡和拟作死亡两种。二、礼法规范。礼法规范是我国封建社会对离婚条件的最早和最完整的规定。“七出”、“三不去”、义绝之制构成法定的离婚原因。三、生存需求。清代因生活所迫而导致离婚的情况非常普遍。生存问题作为离婚原因,既是历代离婚理由的沿袭,也是清代离婚理由的特征。四、性情志向。道不同,不相为谋。在清代,因此而导致离婚,虽屈指可数但已可见端倪。志向的差异成为离婚的原因,标志着清代婚姻观念的进步,民众由关注国家、宗族理念向注重个体理念倾斜,法律已默认当事人离婚的自由,这标志着法律的适时度。

《拿破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终结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通奸。第229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第230条规定“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度的理由,诉请离婚”①。妻的通奸行为,只要妻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夫的通奸行为,如果不具备第二个条件,即把姘妇留在夫妻的住宅里,妻是不可以诉请离婚且夫是不受罚的。此条表现出夫妻的不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他们社会地位的反映,是由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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