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狗——从解释论浅谈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15-02-06何晓华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情感
何晓华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264000
一、问题的提出
老人相伴十余年的宠物,在遛弯时被车辆撞死。老人很早就丧偶,又无儿女陪伴,老人因宠物狗的死亡而生病住院,可见老人对狗的感情之深。老人请求肇事者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是支持其对财物的损害赔偿请求,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不过也有法院是支持的,2006年,陈先生把他饲养了12年的宠物拉萨犬“沙莉”带到一家宠物服务公司沐浴美容,在将犬留下后陈先生因事离开。当陈先生完事返回时,发现“沙莉”消失了,当下寻找未果。陈先生因此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①在这里法院是支持了陈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法国、德国也有类似判例。那么宠物具有什么法律地位,宠物死亡,其主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呢?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法》第22条,不难看出,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权益。他人的人身权益单纯从字面理解,是指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人身权指人格权和身份权,是基于人格利益而由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身利益是具有专属性、法定性、不可分离性、非物质性的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利益,具体到概念,学界也并未给它下一个完全标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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