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2015-02-06孔囡囡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孔囡囡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绝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准则之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含义,最为经典的是美国《权利法案》中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即任何人(含被告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遭受两次相关危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就是指对被追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一旦做出具有效力的确定性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均不得再一次启动新一次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判和处罚。
二、我国刑事追诉的现状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坚持的相关原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许多的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背离的重复追诉现象的出现,例如在再审程序启动过程中和针对无罪判决后可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重新起诉等情形。而且这些行为还有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针对我国出现的重复追诉的现状表现在: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则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其他相关的法条还规定了有关的法院、检察院在针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者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起再审或抗诉。
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再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再审程序可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范围较广;再审程序开启比较容易,无需具备太多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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