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策考量与司法决断之平衡
2015-02-06路志清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路志清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一、政策考量与司法决断的最佳平衡状态
政策考量是对法律进行补充作用的,是不能代替法律。基本法律原则是法律人最大的信仰,是人类社会基本伦理在法律中体现,是人类历史进步的集中体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会改变的。在政策考量时,应当遵循基本法律原则,这样不会招致法律人的反对,才能使政策能够在司法决断中起到作用。假若在政策考量时,违背了基本法律原则,则是对法律人信仰的侮辱,导致法律人在执行政策中的反抗,继而不会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是人类文明的倒退。
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在政策考量与司法决断中,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两者的主要法律基本价值追求。政策考量更多是倾向于追求效率价值,而司法决断更多倾向于追求公平正义价值。效率是政策的基因,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重要理念。西方有句法彦:“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政策考量的出现往往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中,法律永远是主导的,主体的,政策有自己的作用边界,永远无法取代法律。假若政策成为社会规范的主导,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政策与法律之间应当有一个转换机制,把比较成熟的政策适时地转换为法律,以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主导性,使法律与政策处于主次地位的平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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