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2015-02-06申手会王越新代苗苗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申手会 王越新 代苗苗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票据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票据法有很强的技术性,它在处理票据瑕疵的问题上,与债权上的相关理论相去甚远。票据的伪造是典型的票据瑕疵问题,它会增加票据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应对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要以具体和完善,促进商事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一、我国票据伪造的范围和构成
票据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狭义上的票据伪造也称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广义上的票据伪造也称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包括伪造票据的背书、承兑等[1]。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看,中国票据立法对票据伪造采纳广义含义,即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所为的任何票据行为,一般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伪造票据的行为与合法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是一致的;(2)票据伪造必须是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即签章是伪造的。
二、外国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经过各国多年的探索,当今世界主要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两大法系。两大票据法体系对被伪造人的法律效力方面规定一致,即被伪造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无论持票人主观上有无过错[2]。但是,在伪造人承担责任方面两大法系有所不同。在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中伪造人不承担票据,无论持票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