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白合同”一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反思
2015-02-06童娣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童 娣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南充 637919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的支付是依据“白合同”还是“黑合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却很困难,若是完全依照该条规定审理工程款纠纷案,即一律依照“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对个案的判决结果有时会有失公正,不利于均衡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在适用该《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时,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以“白合同”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并不否认“黑合同”的效力《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出现“黑白合同”时,应当以“白合同”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这条规定仅仅是确定了付款的依据,并没有针对二者的效力给出正面回答。这也就从反面告诉我们“黑合同”并不是一律无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践中,“黑白合同”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黑合同”签订在前,“白合同”签订在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或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是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发包人没有进行招投标,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发包人与承包商又签订一份徒具形式的合同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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