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自然人活体器官捐赠资格的法律完善
2015-02-06王越新涂瑞霞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王 勉 王越新 涂瑞霞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123000
器官捐赠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地捐出可供移植、医学研究、医学教育的器官,包括活体器官捐赠和遗体器官捐赠。本文主要从活体器官捐赠分析自然人捐赠资格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活体器官捐赠的立法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矛盾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条例第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而《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看出立法上的漏洞和矛盾。《条例》中有关年龄限定与前述规定不一致。违反了“立法者必须使各项法律具有一致性”
(二)立法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体器官捐赠完全禁止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民法通则》可知,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器官捐赠是完全禁止的,而这种禁止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进步,无法解决许多现实问题,因此完全予以禁止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限制行为能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想捐而不能捐的情况,使自然人活体器官捐赠受到阻碍。
(三)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的关系受限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仅限于以下关系: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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