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自由与秩序的权衡
2015-02-06杨萌闵文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杨萌闵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自由与秩序是法的价值体系中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二者的科学定位及矛盾的有效梳理,可指引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在困扰中外学界的种种问题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无疑具有代表性,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将依法治国提到如此高的地位,自由与秩序又如何平衡是关系到当代法治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刑九草案发布,其中关系到增减罪名、扩大主体范围等方面,都是自由与秩序的相互较量。
一、自由与秩序价值的概念
任何法,从秩序的意义上讲,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的状态。拉德布鲁赫说过:“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在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①。法的其他价值都需要以秩序价值为基础,并建立在法的秩序价值的一定实现上。
“自由”一词古今都有,主要是指不受束缚地思考、行动以及获得解放。随着自由思想的不断发展解放以及不同学者对其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对自由的定义也是各有见解。不同的时代,法的自由会有不同的含义或者状况。因此可以对法定义为:法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同时,自由需要法的保障。法律能够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可以顺畅地行使。另外,法律也可以防止自由的滥用,从而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不受其他社会主体自由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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