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对策
2015-02-06赵文静张家齐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赵文静 张家齐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分别以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试图就审判阶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提出对策。
一、庭前庭前会议阶段
(一)重新定位庭前会议的功能
如果将庭前会议定性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正式庭审做好准备,这无疑会从根本上限制了庭前会议的整体效果,无法达到“加快庭审速度,简化某些不必要的庭审环节,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①的初衷,而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导致庭前会议的功能虚化。无论是德国的中间程序、日本的争点整理程序还是美国的预先庭审程序,这些审前程序的主持法官均可以做出实体或者程序上的决定或裁定。只有在确保庭前会议能够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基础上,才能够将影响审判活动进行的相关因素及时地排除在程序之外,这不仅有利于集中审理原则的实现,还能够避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同样的问题进行重复判断而导致的诉讼拖延。②基于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双重考量,法律应当赋予庭前会议对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做出一定判断的功能。这样的功能定位既可以避免非法证据先入为主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二)分离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的审判人员
如果由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阶段对非法证据进行审理,那么一旦非法证据进入正式庭审,势必会对审判人员的认知造成污染,影响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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