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5-02-06程心怡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周 赛 程心怡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453007
一、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知识产权法上冲突的产生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以及域外效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为了提升本国的经济优势以及提高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各国在对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上,极大程度赋予了外国国民平等于本国国民的民事地位[1],客观上为其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条件,促进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进一步突破地域性的限制
在工业革命前期,大多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仅停留在对内国国民权利的保护,极少承认外国国民在本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地位,甚至有些国家早期并不承认该权利可以为外人所享有[2]。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占有率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涉外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监管由半封闭到对外开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差异,导致在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取得方式等存在明显的不同。为了需求统一高效的涉外知识贸易保护模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各个国家陆续签订并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如上文提到的TRIPS协议等,这些公约和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协议,为知识产权的涉外发展提供了保障,在全世界范围内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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