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
2015-02-06张潇潇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张潇潇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214122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依据
(一)合理使用是基于“利益平衡原则”而设立
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的作品或受相邻权保护的对象,否则即构成侵权,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中的其一,旨在调整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是对著作权人私权的保护的同时,对其权利施加某种限制,使得作品的使用者或者社会公众在其“合理使用”范围内能够分享该作品所带来的某种精神利益或者文化利益,即没有前人的创造成果或是社会集体共同劳动提供的优越条件,著作权人将不可能完成著作,同样的,作为回报社会与社会公众或是后人,著作权人应当将自己的作品所带来的文化财富与社会及公众分享。因此合理使用是基于“利益平衡原则”设立的。
(二)合理使用是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在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本质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学说,其中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此种观点恰好的阐释了“利益平衡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共性,即二者都是为了谋求当事人即著作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促进社会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另一方面,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具体化的诚信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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