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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诉讼中原告的撤诉权

2015-02-06徐文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徐 文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01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是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然而民事诉讼又断非一方之利益,每个诉的提起和撤回,均会关涉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法院的司法资源,故世界各国(地区)均对民事诉讼的撤诉进行了一些限制,在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地区)都规定了撤回诉讼在一定条件下须经过被告的同意。在德国,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1款的规定: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而撤回诉讼。在日本,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的规定:如果被告已经提出准备书状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陈述或开始口头辩论,则撤诉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此外,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则在要求撤诉一定条件下须经被告同意外,更加强调法院职权主义对于原告撤诉行为的干涉。

法院应对当事人申请撤诉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认为当事人之撤诉申请同时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准许撤诉: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中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表明,为一项民事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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