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路径化解乡土社会纠纷的现状及制度完善探究
2015-02-06陈嘉慧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陈嘉慧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乡土社会格局正从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转向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乡土社会法治发展走向无疑是这一时期值得关注的重大主题。当下,我国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司法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制度设计,但国家法实施的成效如何,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解决乡土纠纷。笔者基于此,探究处在转型期的乡村法治的未来走向。
一、司法化解乡土社会纠纷的现状
受经济发展、政治、文化、地缘、民俗等影响,司法化解农村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农村的常见的纠纷已经由原来民事纠纷为主,变为涉及民事、刑事、行政领域的多种类型的纠纷。民事纠纷已涉及现代生活的各个方面,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等。行政不作为、权力滥用、等案件大量出现。伴随着中国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转变,现代市场经济正重新塑造着传统的家庭关系。
(二)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并存
在基层法院,其首要特点是“办成事”。法律是一门实用科学,应当得出在普通人看来、在当事人看来合情合理的结果,这是任何法律的合法性之最终所在。审判结果必须双方当事人基本能接受,且大致符合当地人们的道德价值判断。法官还要考虑这个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符合上诉审法官可能提出的其他苛刻要求。[1]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注重具体案件的解决,关心判决在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和当地的情理、风俗、习惯不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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