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中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废除
2015-02-06程心怡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程心怡 周 赛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453007
一、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最低资本限额制度形成。虽然没有颁布公司法,但是通过相关立法已经形成了最低资本额制度的雏形。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标志着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的最终确立。该法设定了很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其中第23条各款分别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按照经营内容区分)注册的最低资本额[1],数目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等。这样的高门槛阻碍了很多中小企业的投资,阻碍了创业的自由。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2005年《公司法》虽然放宽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但并未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在实质上并未有什么改变。
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彻底废除了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取消了注册资本及出资形式的法定限制。但是,对于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如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自然资源统筹调配或者国家公共安全,法律并未放弃管制,对其注册资本法律仍然设定有最低限额[2]。
二、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必要性
(一)丧失了最初设立的功能,未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最主要功能是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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