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之浅析
2015-02-06谷玲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制度
谷 玲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6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也可称之为“答辩交易”,《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解释为“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在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活动表明,辩诉交易制度的运用避免了一些冗长的正式审判程序的运用,通过检察官和被告人的协商快速了结案件,节省出更多的资源集中力量处理更为复杂的案件,确实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且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被告人或律师以平等的地位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参与并影响着裁判结果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被告人决定自己命运的机会,维护了程序正义。
而反对者则认为辩诉交易以假定所有人犯罪为前提,无罪者有可能迫于压力而认罪,导致无罪者受到不该有的惩罚,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冲突;并且协议的达成不再需要完全严格以案件的事实真相为前提进行审判,公众也就无从获知真正的案件事实,使司法的公正性大大折扣。
二、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在我国一般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在征得被害人与加害人同意的基础上,经由调停人组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聚集一起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审判过程中对加害人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