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谈在我国建立亲权制度
2015-02-06江昕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江 昕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大量青壮年已不满足仅靠土地生存。他们开始在农闲时进城打工,并将其未成年子女委托给其父母长辈照看。这使得在广大农村地区产生了一类特殊未成年群体—农村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呵护,从而极其缺乏安全感,容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重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更为严重的是,当前留守儿童已成为各类犯罪的高危群体。之所以产生这类问题,一方面因为其父母远在他乡,不能对子女的生活予以照顾。另一方面,委托监护人多为监护人的长辈,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及金钱照顾孩子,不能给予这些留守儿童充足的关爱,他们对孩子的照顾更多的是基于亲情且没有明确的监护责任。这也导致了大量留守儿童悲剧的发生。留守儿童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采用的是“大监护”①的概念,将亲权的内容纳入监护制度中。但这一看似完备的监护制度实则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虽将监护归为一种权利,但却用“履行”来搭配,那么监护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若是一种权利,则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是可以不履行的。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三款看监护更像是一种义务,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这样看来,我国法律对监护制度的性质是模棱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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