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引产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思考
2015-02-06康乐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康 乐
德州学院,山东 德州253000
强制引产,是指计生部门在孕妇妊娠期间内,强行使其中止妊娠的行为。2012年,陕西省一位怀孕7个月的孕妇,被当地计生部门强制引产。此外,前不久,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为控制流产比例,摊派流产指标。这类行为还有很多,均是对人权的蔑视,对法律的亵渎。为何屡禁不止,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出现诸多漏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一、强制引产行为是否对胎儿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强制引产行为是一种剥夺胎儿生命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正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似乎合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引产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为何?关键在于“生命权”的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而对于胎儿的生命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与自然人概念相比,胎儿是存活于母体之中尚未出生并且不具备独立呼吸能力的生命体,因此不能称之为自然人,就自然不享有生命权。故意杀人罪中的“人”是指具有生命权的人,亦即具备独立呼吸能力的人,所以胎儿当然不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之内,因此,行为人实施强制引产行为时对胎儿造成的损害不能认定为其侵害了胎儿的生命健康权,因而行为人的行为当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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