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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2015-02-06吴美珍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制度

吴美珍 朱 丽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福建 浦城3534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为完善诉讼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另一方面,应当探索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和环境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也可以称作“审判中心主义”,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近现代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通常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有二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因为相对于立案、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而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了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阶段,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基上可见,审判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题中之义,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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